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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驻台使节三岁女 警察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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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吴岳修╱台北报导〕台北市警松山分局警员陈建智,去年五月被控性侵害某友邦驻台外交官之稚女案,士林地方法院昨天审结,以被害当时仅三岁的女童,并无杜撰故事、说谎的能力,被告陈建智则说谎虚构案发行程,故依加重强制猥亵罪判处四年徒刑及接受强制治疗。本案仍可上诉。

 陈建智表示不能接受此判决,强调自己是无辜的,一定要上诉,松山分局则表示,收到判决书后,将依规定对陈员处以停职。

 陈建智强调,他与女童不认识,印象中只有在接送自己女儿上下课时,在园内碰过两、三次,曾经打过招呼,但绝无肢体上的碰触。

 由于本案两造,一是外国使节,一是职司犯罪侦查的警察人员,事发当时这名外交官一状告进外交部后,引起极大震撼,急会警政署进行细密蒐办。

 判决表示,这名外交官一家大小,去年五月甫到我国履新,为使三岁稚女逐渐适应我国生活环境,将她托放在住家附近、被告陈建智之妻经营的托儿所内,并先就读半日课程,但每日延后半个小时接回被害人,使她留在托儿所内的时间渐进拉长。被害人就读不到一周,被告陈建智竟趁四下无人时,强行脱下女童内裤,用手抚摸私处。

 同年五月廿八日,女童由母亲带往公园游玩,巧遇被告,母亲数度要她向被告打招呼,但她始终反抗,并露出不情愿及敌意的反常神情;母亲事后细心询问求证,察觉隐情。

 被告侦、审讯时否认涉案,并辩指女童是因不向他打招呼,遭母亲责怪后怀恨在心,才对他作莫须有指控。检、审调查,以“女性侦讯娃娃”请被害人指述被性侵害情节,被害人指证清楚;另提示包括被告在内的三张半身人像照片供女童指认,她一下即认出被告。

 判决指出,本案经专家证人对女童的发展能力作鉴定,发觉她的象征化能力还未达四岁以上儿童能自发创造或虚构故事的发展能力;且因被告对她性侵害,女童才会对他表现敌意,并以“坏、丑丑先生”等负面字眼形容被告。

 至于被告辩指总计见过女童三次,且母亲都陪在侧,但法官传讯托儿所多位相关证人证明并非实情,且被告交代的案发当时行踪,经调阅通联纪录根本是虚构。

 全案审结,法官以被告身为人民保母,知法犯法,利用妻子开设托儿所及幼童年少无知,满足私欲猥亵被害人,判处徒刑四年。被告虽以他与妻子性生活良好并非“恋童症”抗辩,但精神医师鉴定认为,有一种“恋童症”同时是对成人与幼童产生性欲,需接受相关治疗;法官因而一并宣告被告须接受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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