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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告小学生 求偿102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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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土城报导〕两年多前,台北县芦洲市鹭江国小老师杨森鸿不满体罚学生后被学生写纸条辱骂,控告年仅十岁的两名小朋友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诽谤罪,少年法庭先前裁定不付审理,他另提出民事告诉,请求精神赔偿共一百零二万元及登报道歉,板桥地方法院昨天判决杨森鸿败诉,所有诉请均驳回,此案仍可提出上诉。

  昨天,杨森鸿及学生家长等都没有到庭聆听判决;不过,上周三此案进行最后的辩论庭时,杨森鸿当庭表示,他始终坚持老师与学生之间可对任何事情进行沟通,但不可在背地里辱骂老师,两名学生的行为让他很痛心,为了维护老师的尊严,他必须坚持告诉。

  当天学生家长也说,原本已准备向杨老师道歉,寻求谅解,但杨老师仍坚持求偿,并要求道歉启事上要载明学生的名字,“完全不理解杨老师用意何在”。

  当时法官曾试图调解,让双方寻求和解的可能,但因杨森鸿态度坚决,法官因此于昨天宣判。

  这件事起源于民国九十年十月间,杨森鸿老师四年级班上的八名学生在打扫校园后,未依规定时间返回教室,杨森鸿要他们罚站并对部分学生打耳光,其中两名学生事后在纸条上写下辱骂杨老师的字眼,折好后放在抽屉里。

  有同学发现后,将纸条交给杨森鸿,令他气愤不已。杨森鸿先控告两名学生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诽谤罪,不过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审理。

  数月前,杨森鸿再度提出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告诉,以精神赔偿为由,向两名学生及家长分别求偿五十一万元,并要求家长在三家报纸上刊登道歉启事。

  板桥地院昨天下午判决杨森鸿败诉,所有诉请均驳回。法官表示,杨森鸿之诉讼依据为民法第一九五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得请求赔偿。”

  法官指出,此案之争点为原告之名誉是否受损?其次,若有受损,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法官认为,学童当时所写之纸条并未公开,外观上看不见内容,而名誉之优劣为他人及社会之评价,非个人独自评判,既然他人无法得知纸条内容,何来名誉受损之事实。

  法官认为,就算杨老师的名誉确有受损,但并不符合“情节重大者”之法律要件,因为杨老师不当体罚在先,导致当时才九岁的学童有此行为模式反应,属可理解之范围,难以构成情节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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