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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告小學生 求償102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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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土城報導〕兩年多前,台北縣蘆洲市鷺江國小老師楊森鴻不滿體罰學生後被學生寫紙條辱罵,控告年僅十歲的兩名小朋友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少年法庭先前裁定不付審理,他另提出民事告訴,請求精神賠償共一百零二萬元及登報道歉,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楊森鴻敗訴,所有訴請均駁回,此案仍可提出上訴。

  昨天,楊森鴻及學生家長等都沒有到庭聆聽判決;不過,上週三此案進行最後的辯論庭時,楊森鴻當庭表示,他始終堅持老師與學生之間可對任何事情進行溝通,但不可在背地裡辱罵老師,兩名學生的行為讓他很痛心,為了維護老師的尊嚴,他必須堅持告訴。

  當天學生家長也說,原本已準備向楊老師道歉,尋求諒解,但楊老師仍堅持求償,並要求道歉啟事上要載明學生的名字,「完全不理解楊老師用意何在」。

  當時法官曾試圖調解,讓雙方尋求和解的可能,但因楊森鴻態度堅決,法官因此於昨天宣判。

  這件事起源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楊森鴻老師四年級班上的八名學生在打掃校園後,未依規定時間返回教室,楊森鴻要他們罰站並對部分學生打耳光,其中兩名學生事後在紙條上寫下辱罵楊老師的字眼,摺好後放在抽屜裡。

  有同學發現後,將紙條交給楊森鴻,令他氣憤不已。楊森鴻先控告兩名學生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不過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

  數月前,楊森鴻再度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以精神賠償為由,向兩名學生及家長分別求償五十一萬元,並要求家長在三家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

  板橋地院昨天下午判決楊森鴻敗訴,所有訴請均駁回。法官表示,楊森鴻之訴訟依據為民法第一九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

  法官指出,此案之爭點為原告之名譽是否受損?其次,若有受損,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法官認為,學童當時所寫之紙條並未公開,外觀上看不見內容,而名譽之優劣為他人及社會之評價,非個人獨自評判,既然他人無法得知紙條內容,何來名譽受損之事實。

  法官認為,就算楊老師的名譽確有受損,但並不符合「情節重大者」之法律要件,因為楊老師不當體罰在先,導致當時才九歲的學童有此行為模式反應,屬可理解之範圍,難以構成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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