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公司法 草案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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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讯】〔据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业界争取多年的融资公司合法化有谱了,行政院经建会已完成“融资公司法”草案,初步订定融资公司最低资本额门槛为新台币5亿元,且放款利率、坏帐处理手段等均纳入规范,“地下钱庄”乱象终结有望。

  经建会将在农历年后召集财政部、经济部、中央银行等相关部会,针对草案进行逐条协商,因“融资公司”在台湾是首次纳入法制化,其公司营运属性乃至于主管机关之指定,目前各部会仍有争议,此外,对于5亿元之融资公司最低资本额限制,相关部会也还有意见,认为应酌予提高。

  我国首部“融资公司法”草案,参考目前美国、日本、欧洲各国正运作中的前例,明订定融资公司不得收取存款,以资区隔银行与融资公司,未来融资公司用于融贷之资金来源必须来自业者自有资本,因此在最低资本额门槛方面也采取低标准。

  目前最被诟病的“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甚至暴力讨债等现象,在“融资公司法”草案中也有规范,对于放款利率、坏帐处理等都有着墨。

  经建会为研议“融资公司法”草案,去年已邀请国内租赁业者进行座谈,业者评估指出,目前国内有近1000家租赁公司,每年融资业务市场规模至少1000亿元;但因没有确切法令可供遵循,连主管机关都搞不清楚,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业务拓展处处受限,不仅业者叫苦,连一些担保品不足无法自银行体系融资的中小企业也没有保障。

  国内各大金融业者对于融资公司均显出高度兴趣,部分是以购并“信用卡公司”方式切入,部分则是以“租赁公司”形态在市场营运,未来更可能搭配耐久财之购置与租用拓展更大市场;例如美国奇异集团旗下的奇异资本公司(GECapigal)的放款规模即紧追在美国前3大银行之后,是全美第4大金融业。

  融资公司不仅在欧美、日本等先进国家行之有年,在东南亚各国也已订有专法正常营运中,原本在国民党政府时代,前经建会副主委薛琦即主张开放融资公司合法化,但在财政部反对下并未实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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