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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两岸地下通汇87亿 5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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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湾史上最大宗的两岸地下通汇案宣判,俞金木等五人受雇于主谋陈水源,开设地下银行,违法经营台湾、中国两岸地下通汇业务,汇兑总金额高达台币八十七亿余元,获利台币三千五百余万元,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被告所为严重危害台湾金融秩序,依银行法,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遭起诉求刑八年的主嫌陈水源案发后潜逃国外,法院已对他发布通缉令。

陈水源原本于中国广东东莞经营五金杂货买卖,从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11月间,伙同胞姊陈金利,并雇用俞金木、杨千慧、陈慈懿、蔡秀慧等人,共同经营两岸地下汇兑业务,分别在台北及中国广东东莞、深圳等地设立据点,开设地下银行。

判决书指出,陈金利、陈慈懿、杨千慧、蔡秀慧等人,以每人月薪台币三万元,受雇于陈水源,于台北市民权东路设置营业场所,接受台湾人将台币兑换成美金后,转汇至中国地区,并同时向汇款者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俞金木负责长驻中国,收到台湾汇出的美金后,在中国兑换成人民币,再向前来领款的台商或大陆人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七不等手续费,由在中国当地所雇请的何江、阳朝义协助下,支付人民币给在中国的客户;若遇中国人士或台商欲汇款回台湾,陈水源则以反向方式操作,从中收取手续费。

据指出,陈水源开设的地下银行,主要客源都以“口耳相传”,靠人脉关系和朋友介绍招揽接单,藉由中国和台湾两岸银行账户来汇款。

判决书指出,陈水源等人自八十六年起犯案,于九十二年11月遭员警胡玉磊查获时,汇兑金额已高达台币八十七亿余元,获利逾台币三千五百万元,经检察官起诉后,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犯行明确,但考量若非俞金木等人坦承犯行,一时也难以查明汇兑金额,法官认为被告深有悔意,虽都判他们有罪,但也均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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