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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修正草案大幅降低连署及成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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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10日电)台湾行政院为了破除公民投票法中许多限制规定,今天召开“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审查会,除了决议删除“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的设立,也增订人民对修宪复决权的行使程序,且大幅降低公投的连署及成立门槛,还赋予行政部门发动公投的权力。

审查会由政务委员许志雄主持,包括司法院、法务部、内政部、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政府等官员出席。

许志雄表示,这次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是本于落实国民主权、保障人民参政权的立场,破除“鸟笼公投”的障碍,建构一部符合民主理念及现实需要的公投法,因此将进行全文修正。未来修法的方向包括:

一、删除违反直接民主原理的“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组织设计,并明定由中选会及各级选委会主管办理公民投票事宜。

二、配合修宪时程,增列宪法修正案由人民复决的程序规定。

三、由于“投资”事项涵意不明确,删除“投资”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提案的限制。

四、修正现行规定中,有关提案与连署审查程序矛盾冲突与窒碍难行之处,并明确规定选委会的审查范围与相关救济程序。

五、为了便利人民提案进行创制或复决,全国性公民投票提案门槛大幅降低,现行法规定提案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千分之五(约八万人)以上,降为万分之五(约八千人)以上。

六、为兼顾落实人民公投权利与促使公投制度真正发挥功能,全国性公民投票连署人数(即公民投票案成立)的门槛也适度降低,由现行法规定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五(约八十万人)以上,降为百分之二(约三十余万人)以上。但修宪议题之创制,需要较多人的支持才能成案,仍采取百分之五(约八十万人)以上之门槛。

七、除人民提案连署发动公投外,增订行政院就重大政策,认为有付诸公投的必要,经立法院同意,得交由中伐举委员会办理公民投票,使公投发动程序多元化。

八、维持总统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得交付公民投票的规定,并使相关程序规定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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