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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吻合 白米炸弹客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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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述宏、李永盛、黄敦砚╱台北报导〕在DNA鉴定结果证实的确是“白米炸弹客”后,昨天下午,杨儒门终于坦承共犯下十七起的“白米炸弹”案,犯案动机则是因为对社会不满;专案检察官郑克盛认定他涉及不法使用爆裂物、恐吓等罪嫌重大,涉及刑法的不法使用爆裂物罪、恐吓危安罪、恐吓取财罪、恐吓公众罪等罪嫌,且一再犯案,有湮灭罪证之虞,故援引预防性羁押等规定,向法院声押获准。

虽然杨嫌供称十七起炸弹案都是他一个人干的,但检警不排除本案另有共犯,除已采集杨嫌大哥及二弟的DNA检体及指纹进行比对,并寻访失去联系的小弟外,检警考虑于声押有结果后,立即发动第二波搜索约谈行动。

据了解,杨嫌八十九年自陆军两栖侦搜营东引侦四连退伍,并非之前外传曾在海军爆破大队服役。而在台湾特种部队当中,具有蛙人特性的部队众多,外界常将海龙蛙兵和海军陆战队的两栖侦搜大队、海军爆破大队混淆,事实上,海龙蛙兵隶属于陆军总部,与其他军种没有关系。

廿六岁的杨儒门到案后,仅承认他是影中人,否认自己是“白米炸弹客”,杨儒门态度从容自若,与警方对答攻防有守,刚开始完全否认涉及任何一起爆炸案,并刻意显示他对法律的熟悉,对干员的讯问避重就轻,但后经中正一分局刑事组干员施正懋长时间的对谈,利用相关迹证逐步突破杨嫌的心防,终宣告破案。

侦讯时,杨嫌对于作案动机,仍重复强调“不要进口稻米、政府要照顾人民、照顾弱势族群”,他强调,放置炸弹从来没想过要伤人。

杨嫌供称,退伍后曾因不满现今的社会现象,屡次打电话向警政单位、立法院等政府机关投诉、检举,但最后的结果均是被对方挂电话,所以他才构想出放置“白米炸弹”的方式,凸显他的诉求。

此外,检警研判杨嫌涉嫌重大,随即挥兵至基隆市杨嫌住家等四处紧急进行搜索,查扣电脑三台、钓鱼线、铅锤、笔记本、邮票、信封袋、并起出四个饮料纸盒、两个乳酸菌饮料空瓶罐、一只速食店纸袋、一个茶叶铁罐及一包肥料、一块肥皂、两条休闲裤、两件上衣及不明粉末晶体等十多项重要迹证,而这些迹证都是白米炸弹客曾经放在疑似爆裂物内的物品。

专案小组发现,杨嫌在笔记本中记载“某些化学物品混合时,必须用木棒搅拌,绝不可以用金属”、“要记得戴手套,避免留下指纹”及“应该丢弃的,就该马上丢弃”等,疑似为犯案而注记的字句。

同时,专案小组还起获与“白米炸弹客”寄发信件给媒体时,所用相同型式的邮票和信封袋,约十余项相关证物间接指出杨嫌与“白米炸弹客”的关连性,但并未发现直接证据,因此,检警怀疑杨嫌在出面前已将证据湮灭。

据悉,杨嫌为了湮灭证据,日前借口电脑中毒将所有电脑软体重新灌录,以清除以往的所有纪录,专案小组则试图将电脑资料重建;此外,专案小组曾于某起爆裂物现场附近,采获一个嚼过口香糖,经DNA比对,证实与杨嫌的检体相符。

警方进一步透露,在杨儒门家中所起获的迹证,至少与白米炸弹客所犯的十一起案件有关,其他包括新竹火车站电联车、台北市议会旁公共电话亭、捷运中正纪念堂男厕、立法院青岛东路人行道上、教育部前人行道上等五起,均因爆裂物引爆,燃烧完全,警方未寻获较为具体的可疑迹证。

此外,据专案小组透露,原本侃侃而谈制造爆裂物“精彩”过程的杨嫌,在得知可能触犯枪炮条例中的“意图供犯罪使用而制造爆裂物”罪,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之罪后,大惊失色,直呼怎么办。

而检举胞兄的杨姓男子曾不止一次询问“有没有奖金可拿?”当警方告知必须因而破案者,才可领到奖金,杨某还说:“怎么会变这样?”故警方怀疑两人有串通的可能。

据指出,检方在声押事由中,原本要增列“意图供犯罪使用而制造爆裂物”罪,但顾及杨嫌反应,为免影响杨嫌后续供述,在声押事由中并未列入此一罪嫌。

另外,检警日前查获的白米炸弹都已击毁,无从进一步鉴定其杀伤力及破坏性,杨嫌制作的炸弹,是否构成枪炮条例中所称的“爆裂物”,还有待补强事证;因杨嫌曾清除电脑中的犯罪纪录,有湮灭罪证之虞,且他有反复为之的惯行,故援引预防性羁押等相关规定,向法院声请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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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炸弹一再犯案 最重判死刑

自由时报记者李永盛╱特稿

白米炸弹客自从去年底,首度犯案以来,造成台湾社会极大惊恐,法界人士指出,炸弹客的行为触犯多项罪名,单论其意图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制造爆裂物,最重可处死刑。

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意图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制造爆裂物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换句话说,嫌疑人杨儒门若真的犯案,至少将面临无期徒刑的重刑。

检警指出,杨嫌系以制造爆裂物进行恐吓,要求政府停止稻米进口或援助世界展望会贫童,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恐吓公众罪、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的不法使用爆裂物罪、第三百零五条恐吓危安罪,以及枪炮条例第七条之制造爆裂物供犯罪使用罪等。

前述数个罪名,法定刑度有轻有重,不过,杨嫌系一个行为触犯多项罪名,或是其手段与目的间有牵连关系,仅能从一重罪处断。

相关罪名中,法定刑度最重的就是枪炮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制造爆裂物供犯罪使用罪,除非杨嫌有情堪悯恕等减刑事由,否则,不是判死刑就是无期徒刑。

不过,杨嫌能否适用枪炮条例上述规定加以处罚,还有变数,按枪炮条例中所称的“爆裂物”,系以具备杀伤力或破坏性为前提。

所谓具备杀伤力或破坏性者,专业鉴识上系以爆裂物的结构、单位面积所产生的动能大小等条件为断,达到相当标准者,才会被认为具备杀伤力或破坏性。

以往法院判决中也曾认定以大龙炮连结组装,并以闹钟定时的所谓爆裂物,不具杀伤力或破坏性,而撤销改判的例子。

所以,杨嫌的刑度轻重,可以说是系于其所制造炸弹的威力强弱,若未达于“爆裂物”的标准,恐怕只能以恐吓危安罪或恐吓公众罪处罚,刑度则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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