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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选诉讼四大争议点 高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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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永盛,刘志原,赖仁中报导)针对连宋主张三一九枪击事件作假,陈吕当选应属无效;台湾高院判决指出,连宋并未举证证明枪击事件系陈吕自导自演,亦不能证明陈吕有以强迫、胁迫或诈术等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竞选、妨害选民自由投票,或使投票发生不正确结果,故驳回连宋主张。

台湾高等法院四日就大选当选无效之诉宣判后,最高检察署五日决定上网公布完整的李昌钰319鉴识报告中文版,任何人都可上最高检察署网站下载。

*争议点判决1:319枪击案

高院判决指出,正副总统选罢法规定,选举诉讼准用“民事诉讼”规定,故连宋既主张枪击事件造假,连宋就必须为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但连宋并未举证证明枪击事件是陈吕自导自演。

在枪击事件的相关鉴识报告方面,李昌钰的鉴定报告中,陈水扁腹部长十一公分的伤痕,“符合新近造成,由右往左之单一擦过枪伤型态,弹头擦过皮肤及皮下脂肪组织,但未贯穿腹腔”。

“吕秀莲右膝之伤,与一弹头直接撞击新近造成之伤势相符,弹头穿过长裤、护膝,造成皮下伤,但未贯穿膝盖”。

故法官认定,陈吕辩称所受之伤为“枪伤”,尚非无据。

连宋所提弹道性能测试报告及测试报告摘要,结论亦指“三一九枪击案究系自导自演、他导他演或偶发事件、选举乘势而为,俱不能排除”,并未否定陈吕所受为“枪伤”。

连宋也未主张上述枪伤,系在三月十九日下午一时四十五分之前或之后造成?或以何方式造成?而连宋所提的证据方法,及相关“疑点重重”的质疑,亦不能证明枪击案系陈吕自导自演。

至于连宋主张“总统府秘书长邱义仁于枪击当天记者会中刻意发布不实讯息,使选民误认被告受伤极严重”部分:

判决指出,原告主张邱义仁发言夸大不实,这并非正副总统选罢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规定的“强暴、胁迫或类似的非法方法”,并非当选无效事由,不能据此认定当选无效。

且邱义仁在记者会上回答问题时,嘴角曾出现笑意,其表现恐将启人疑窦,不足以使人误认陈水扁受伤严重。

另连宋于枪击案发生后,参酌舆情改变竞选战略,停止造势晚会,以期获选民认同,这显示连宋并未丧失有关竞选的自由决定权,意即枪击事件并未妨害连宋竞选。

在连宋主张“受轻伤之被告刻意不即时公开露面”、“地下电台及宣传车散布不实流言”、“将枪击事件误导为国家安全事件,配合台湾人对抗中国人之竞选操作手法”部分:

判决指出,上述指述亦非“强暴、胁迫或类似非法方法”,选民也不一定因竞选文宣海报而改变投票意向,故法官认定连宋上述主张并不构成陈吕当选无效事由。

在连宋主张枪击案系陈吕以诈术等非法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结果部分:

判决指出,陈吕因枪击案而获得同情票,固不无可能,但部分选民亦可能因质疑枪击事件而转投连宋,故枪击事件并未达到让选民不得不投票给陈吕的程度,即选民仍依其“自由意志”投票,故并未使投票发生不正确结果,不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诈术妨害投票正确”罪。

至于连宋指邱义仁召开记者会发布不实讯息、地下电台及宣传车宣传“国亲结合共产党枪杀陈水扁”等情,固不能证明系陈吕指使,且亦属负面文宣,选民依自由意志判断后,亦可能产生反弹,而改变投票意向,故选民自由意志并未因受到压迫而丧失,故亦不构成“以诈术妨害投票正确”罪。

*争议点判决2: 启动国安机制

关于“启动国安机制”争点,连宋阵营主张陈吕违法启动国安机制,妨害连宋竞选,并使许多军宪警人员因此无法投票,已构成正副总统选罢法中的当选无效要件。

但合议庭认为,总统遭枪击是国家遭遇突发状况,且虽启动国安机制,但军宪警人员并未增额留守,加上连宋是自行决定暂停竞选活动,并非应政府要求,连宋此一主张不成立。

依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一○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若当选人对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候选人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另若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妨害投票罪中的以诈术或是以非法方法妨害投票,致投票生不正确结果,也构成当选无效要件。

合议庭认为,所谓“其他非法之方法”,依文义及体系解释,须与强暴、胁迫之程度相当,足以使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丧失意思自主权,才可构成,因此,对于启动国安机制此一争点,合议庭即是审酌陈吕否有施于诈术、以非法方法妨害候选人竞选及选举人投票。

判决书指出,依国家安全会议前后任秘书长康宁祥及邱义仁出庭作证指述,国安机制是政府于国家遇有重大变故或突发状况时的必要危机处理程序,为宣示政府已采取因应措施,用以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的宣示性作为。

在妨害选举人投票部分,合议庭传唤国防部、警政署、海巡署首长后发现,军宪警并未因行政院长宣示启动国安机制,而更增加留守或轮值待命人数,连宋主张陈吕藉由启动国安机制,妨害部分国军、警察、海巡人员自由行使投票权,造成投票结果不正确的说法无法成立。

至于妨害竞选部分,合议庭认为,行政院长在三一九枪击案发生后主持国安机制应变会议,裁示“选务照常办理,呼吁选民理性投票”,并未决议如何限制候选人之竞选活动,连宋宣布暂停竞选活动,与国安机制是否启动无关。合议庭认为,启动国安机制,并非施用诈术,也非不正的方法,且军宪警也未因启动国安机制而增加留守人数,难以认定总统选举投票结果与事实不符。

*争议点判决3: 公投绑大选

依高等法院判决内容,国亲阵营所提的“大选绑公投”,无论从法律规定或分析大选、公投二者的投票结果,大选与公民投票都是两回事,既无非法,也没有相互影响性。

原告连宋方面主张认为,大选绑公投是以非法方式,妨害原告竞选,并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

高院合议庭对此指出,就算连宋对“防御性公投”与大选同日投票、与公投法规定不符的主张,不能说全无理由,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有关当选无效规定为“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者”,此规定与指定公投和总统选举同日投票的行为,并不相符,故相关主张无据。

再就“大选绑公投”会不会使投票发生不正确的结果,法院仔细剖析了两种投票的票数结构,发觉这次大选选举人比公投的投票权人多约九千四百多人,而领取公投票并投票者(投第一案人数为七百四十五万多、投第二案人数为七百四十四万多),人数都比投给大选第一组或第二组候选人,多出约一百万票。

又公投第一提案,投“同意票”的票数为六百五十一万多票,比陈吕所获的六百四十七万多票、连宋所得的六百四十四万多票都多;另公投第二提案投“同意票”有六百卅一万多票,则比投给两组候选人的票数都少。可见领取公投票,或对公投投同意票者,其中也有人把大选票投给原告连宋,由此,就不能认为领取公投票者,在大选时都投票给陈吕。

从而,原告主张被告“将自己候选人的立场与‘反飞弹’、‘护台湾’等公投议题同一化,以争取选民认同”,且导致选举人投票的结果与事实不符一节,并没有这回事。

*争议点判决4: 当选票数不实?

针对连宋主张陈吕“当选票数不实”一节,高等法院判决指出,中选会先前公告选举结果是陈吕领先连宋两万九千多票,但法院全面验票、调查选票错置,所得结果显示,陈吕得票数仍领先连宋两万五千多票,陈吕实际当选票数虽有减少,但不影响选举结果,故驳回连宋主张。

判决指出,高院嘱托各地方法院全面验票的结果,比起中选会先前公告的数字,两阵营得票数都有减少。

在两造“都无争议”的选票部分,陈吕得票总数为六百四十四万六千九百票,连宋得票总数为六百四十二万三千九百零六票。

在两造“有争议”的票数部分:两造主张的争议票总数四万零五百七十张;依中选会发布的选票认定图例标准、正副总统选罢法规定,高院实质认定的结果是,陈吕有效票一万一千八百七十五张,连宋有效票九千九百四十九张,无效票一万八千七百四十六张,关于此一有效票部分,应与两造前述无争议的选票合并计算。

在全面验票以外,有关选票错置部分:判决指出,本次选举中,有部分投开票所的正副总统选票,被错置于公投票箱或公投票袋,但法官认定,这些选票都是开票当天由选务人员从总统选票票匦中取出的,意即这些票都是选民投入总统选举票匦的,故都属有效票。

经统计结果,在错置选票部分:陈吕获得有效票两千四百零二张,连宋获得有效票一千七百五十九张,这部分的有效票,也都应与两造上述无争议票合并计算。

两造无争议票、争议票之有效票、错置票之有效票,上述三者总合,就是法院认定的两造实际有效得票数,陈吕总得票数为六百四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七票,连宋六百四十三万五千六百十四票,意即陈吕得票数仍领先连宋两万五千五百六十三票。

判决指出,依法院审理结果,陈吕仍然领先连宋两万五千余票,不影响本次选举结果,故高院认为连宋此一主张无理由,而予驳回。

另外,针对连宋主张各地选务机关违法,发生潜在无效投票,而请求调查全国各县市选举人名册部分,高院合议庭认为,此一主张系属选举无效诉讼的范畴,而非本案当选无效之诉的范围,故调阅、影印及调查选举人名册,即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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