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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历史观与联合国宪章都强调自决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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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6日电﹞东华大学民族学系暨族群关系研究所助理教授谢若兰指出,从历史观谈论族群或民主主义的自决权概念,区分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总统威尔森提出的族群、语言、民族的对内自决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去殖民化的对外自决,乃至联合国宪章,均强调自决权原则。

谢若兰出席国家展望文教基金会、台湾国际研究学会共同主办“了解当代加拿大政治学术研讨会”指出,一九四一年英国与美国共同发表“大西洋宪章”,宣示尊重人民选择政府型态的一种基本人权,一九四五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发展民族的自决权,以及本于尊重自决原则的各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开展了去殖民化的自决权。

她指出,一九六○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应允殖民地及民族独立宣言”,进一步明文指称,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的权利,行使范围及于自由决定政治地位与追求经济、社会、文化的进展。

姑且不论魁北克分离派人士使用民族自决权的正当性,谢若兰表示,魁北克分离派人士总是依据国际法的保障去推动施行。

谢若兰表示,联合国再进一步制定的“国际人权法典”,是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文化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三个国际公约合成,用意即在落实履行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与积极任务。

她强调,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强调自决权、经济与社会发展、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等,前提均是不能以战争或武力的不正当方式获取,这也可看出,魁北克分离派人士虽经过两次公投未竟全功,但仍计划继续以公投诉求的原因。

谢若兰说,反观台湾,遗憾大多数人一听到“自决权”,就产生负面概念观感,例如台独运动人士主张建国自决、原住民族要求自决等,大多数不完整了解自决权意涵人士的直觉反射,认为要求自决就是要求独立的意思,并进而运用这样的概念,联想至破坏了领土的完整性并造成族群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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