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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速处分权 应立法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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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特稿)关于大法官的急速处分权,也于大法官会议昨天的五八五号解释中获得确认。未来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作出解释前,若认有必要,也可如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行使急速处分权,冻住法律条文以避免危害扩大。

解释文中隐约指出,急速处分目前确为法所无明订,立法院应明文赋予大法官急速处分权。

大法官职司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责,故有宪法守护者之称,立法院民进党及台联党团在声请解释时,也一并要求大法官行使急速处分权,冻住真调会条例,但因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大法官可行使急速处分权,故泛蓝阵营一再主张大法官不可行使法律中所无的权力。

但大法官最后认为,依据宪法规定,急速处分权属于大法官的权限之一。

大法官认为,急速处分权属于司法权的核心机能,其制度具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重要性,当属“法律保留”范围,应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

但大法官认为,大法官在立法者明定急速处分制度时,若因审查的条文可能侵害人民平等、言论及人身等基本权,致生无可回复的损害,此时,若无其他方式可避免危害,在声请人声请下,大法官为维护宪政体制、保障人权,即可权衡行使急速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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