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装照上网成“色女郎”女主角上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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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讯】参加大赛的泳装照上网成了“色女郎”,在网上任人点击,使照片主人李某备感震惊﹐心里压力很大。忍无可忍,女孩向该网站“宣战”﹐将其告上法院。

  据扬子晚报2月19日报导﹐据李某介绍,2003年8月26日,她在参加南京电视台举办的“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期间拍摄了一组着泳装素材照片。另她万万没想到的是﹐9月20日,她经朋友介绍﹐在中联网“中联新闻”栏目下“谈天笑地”子栏目的《小区拒绝色情骚扰续:‘色女郎’被请出居民楼》一文中发现了自己着泳装的照片。李某觉得中联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还严重影响了她的名誉﹐给她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很多人会误解她的为人, 她不是为了炒作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她将中联网及创办中联网的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2月18日,南京建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一次法庭调解由于被告态度强硬而失败﹐这次开庭中法庭试图作第二次调解。
  
  消息说﹐原告代理人认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被告在中联网上将原告的照片刊登在“色女郎”这类反映社会丑恶的文章中,已经造成了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侮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合人民币5万元。

  消息引自被告代理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刘长征的话说,“中联网”在8月29日的“中联新闻”栏目中使用的新闻图片,属一篇社会新闻的插图。照片并没有被用在广告宣传或橱窗中,因而不具有营利目的。这篇反映卖淫嫖娼的新闻稿件,从头到尾没有一句话涉及到原告。中联网使用的李某的泳装照片,没有进行丑化或剪接,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人会因此误认“色女郎”就是李某,故网站的行为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

  消息还说﹐庭上,原告方出示了包括照片、一名摄影记者证词、“美在金陵”组委会证词、公证书及朋友的证词在内的5份证据。被告方则出示了海南企联具有网上经营资格的经营许可证和海南省公证处的公证书。最后被告再次拒绝调解. 鉴于此﹐本案将在2004年3月11日上午9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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