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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通过能源会人员转任能源局改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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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八日电)台湾考试院今天通过“台湾经济部能源委员会现职人员转任台湾经济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职等级及退抚事项办法”,明定适用对象及转任人员转任方式、比照改任官等职等方式及俸级核叙及转任前年资结算给与方式。将会衔台湾行政院发布,并配合台湾经济部能源局组织条例施行日施行。

办法共计六条,明订适用对象为经济部能源委员会自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调用现职人员,于经济部能源局成立日转任,且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

考试院秘书长朱武献指出,经济部能源局组织条例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奉总统令公布,铨叙部依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授权规定,研具“经济部能源委员会现职人员转任经济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职等级及退抚事项办法”提报考试院通过。

办法明订,转任方式由转任人员就符合行政、教育、公营事业人员相互转任采计年资提叙官职等级办法所定转任资格办理转任,或以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办理铨叙审定,或依办法规定比照改任官职等级。

朱武献表示,依办法规定转任者,应就原能源会核定职等薪级,依办法第三条所附对照表,对照公务人员官等职等,并依派任职务比照改任官等职等,视对照官等职等资格是否在派任职务列等范围内,给予合格实授、准予权理或保留资格。

朱武献说,转任前曾任与转任后职务职等相当、性质相近且服务成绩优良年资,得依公务人员俸给法规定提叙俸级。考试院说,转任前年资,得先依经济部所属事业人员退休抚恤及资遣办法先办理年资结算给与,未办理年资结算给与,其转任前年资应领退休金,得选择依民国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前原规定标准办理,或选择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任职年资,依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规定办理,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转任前年资,由现职人员一次全额补缴退抚基金费用本息后,依新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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