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暂住证高于公民身份证吗?

傅国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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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讯】据3月18日的《北京娱乐信报》报道,今年北京市有关部门作出一项新规定,外地在京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社会考生,持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不能报名,必须持半年以上有效的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在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打死之后,在天怒人怨的《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愚钝如我欣喜地以为像暂住证这样落伍、过时的玩意儿,城乡二元对立的产物,人为制造矛盾的祸根将逐渐从我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消失,中国(至少在社会层面)将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这条普通的、与我无关的消息的出现打破了我全部善良的意愿。看来暂住证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的时刻还没有到来,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高贵的强盗逻辑将继续是生活中的法则,北京市户口在考大学方面所享有的绝对优先权早已为千夫所指,如今外地在京参加的公民连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也要受暂住证的约束。出台这一措施的部门美其名是为了“杜绝枪手代考”,既然用意如此良好,那为什么不用公民身份证呢?难道身份证不是比暂住证更好地证明自己的身份,从而“杜绝枪手代考”吗?

不管出于什么样冠冕堂皇的理由,暂住证的存在本来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有了身份证,有“公民身份证法”,在自己的国土上,还有必要暂住证吗?持有公民身份证的公民在自己国土上都没有自由行走、学习、访友、工作、经商等权利,那么这样的身份证还有什么作用?早有人提出毛泽东当年在北大图书馆做助理管理员时办过暂住证吗?如今“公民身份证法”都开始实施了,为什么身份证还是如此不管用?偏偏需要暂住证来证明自己的身份?难道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效力的暂住证高于公民身份证吗?这不是一个鸡毛蒜皮的小事,事关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宪法的权威,现行宪法虽然没有“迁徙自由”的明文规定(这在1954年制定的宪法中是有的),但也没有禁止迁徙自由,按照宪法的精神,按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这是公民理应享有的权利。在这一意义上说,暂住证的存在显然是对宪法的漠视,是对人权和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蔑视。

权力最高层不是刚刚开过会部署“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吗?如果真的要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的权威性,那么类似暂住证这样有悖于宪法精神、与人权相对立的过时、陈旧的东西就必须废止,不能拖泥带水,藕断丝连,给那些有实际好处可图的部门创造任何机会、留下任何方便之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证明公民身份的最有效、甚至是唯一的合法证件只能是公民身份证,所谓“工作居住证”、“单位证明”也都是全能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早已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其实,在“公民身份证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在有些城市为什么把暂住证放在身份证之上,这不是对法律的藐视吗?一句话,全面地、无条件地废止暂住证及一切相关的东西,全面落实“公民身份证法”已经不能再拖延了,这也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其中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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