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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陆委会:改领一次退休给与 可免遭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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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十一日电)台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法政处长杨家骏今天表示,军公教退休人员拟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是鉴于继续支领月退休给与的作业手续困难,并为安定其在大陆地区定居后的生活而设计,亦可避免遭冒领情事发生,此规定“并未有差别待遇的考量”。

杨家骏接受访问时指出,有关军公教退休人员拟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是依两岸条例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的授权规定,并增订此类人员未依规定申请改领,而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停止领受退休给与的权利,但可依两岸条例第九条之二的规定,经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后恢复此权利。

他强调,相关办法主要的规范内容仍维持现行做法,并未增加新限制。

杨家骏指出,依照原立法意旨,是为避免经许可赴大陆地区定居者,继续支领月退休给与的作业手续困难,并为安定其在大陆地区定居后的生活而设计。

他说,在其他国家没有此种类似规定的原因,是因中华民国在当地设有使领馆,可以掌握退休教师是否存在,亦可避免当事人身亡之后月退俸还继续被冒领;但因两岸文书查验困难、资讯不流通,当事人每隔半年须往返两岸也不方便,政府更难以派员到大陆查察当事人是否健在,亦无法克服发放作业手续的困难,因此为兼顾政府与退休公务员的考量,便无法使这类人员继续领取月退休金。

杨家骏强调,基于上述原因,政府明定支领月退军公教人员,有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的意愿者,应检附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改领一次退休金,以维护军公教人员领受退休金的权利与核发退休金的正确性,“并未有差别待遇的考量”。

他表示,两岸条例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并未规定,一旦有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事实者,即当然产生强制改领一次退休金,并停止发放退休金的法律效果。

杨家骏说,此办法亦考量申请人是否能适应大陆地区生活,因此也规定生活适应的磨合期,即申请人应检附申请改领前三年内,赴大陆地区居、停留,合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相关证明文件,而非硬性规定申请人如有赴大陆地区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事实,即应申请改领一次退休金,而是相当尊重申请人本身是否有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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