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阿安扎西活佛“爆炸”案被阻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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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讯】【编者按】猴年伊始,传来中央核心领导层对于律师工作的“五人批示”,此举前所未见。总书记要求“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切中肯紫。春风徐来,春潮初涌。回顾去年工作,震惊于现实状况确乎距要求甚远。有议提出抓紧修改《律师法》,不知是否应以上述的中央要求为方向、为指针,把那些无助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种种限制性规定统统改掉,把一切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各种做法,上升为权利,从原则到操作,坚决修起来?于是决计就经历典型案例中的种种,不揣浅陋,作为素材,提供参酌。《被阻始未》的日记即属其一。下抄原文或能收一目了然之效。

2002年12月17日

萧瀚陪王力雄、张祖桦诸公来谈“阿安扎西活佛爆炸案”。力雄介绍了案发前后的情况以及活佛本人的一贯作为和他在当地宗教界的巨大影响,认为案有疑点。萧谈了他的印象。我感受最深的是:那里的宗教民族矛盾异乎寻常的尖锐;问题的复杂性倒不在案件本身。果如此,律师的作用必然大大受限。其次是感受到几位学子的真诚,他们透过这个案子表现出的良知、忠诚与理性,使我只能排除一切困难,出发前线,无权选择。

向他们说明了必须履行的程序与手续。把格式委托书传真给阿安扎西家属后,当即签字传回。对于我来说,现在已进入了二审程序,时限紧迫,应及时与二审法院建立联系,希望近日收到委托书原件。

李会更毫不犹豫地答应陪我去甘孜,协力办此案。

2002年12月18日

读了力雄交我的阿案资料,包括他们几十人致全国人大的《建议书》。因未见判词,不敢断定一审判决是否准确。有些问题事关紧要,记其要点,阅卷时注意——

一、已确认阿安扎西为“地下秘密组织”的“团伙头目”(据《甘孜报》),又是系列爆炸案的“指挥者”,且经其“精心策划”,为何判了死缓,而对一次“爆炸”“执行者”的年轻农民——洛让顿珠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什么?

经验一再证明:这类“死缓”案有它难以排除的重大疑点,看来调查研究的任务繁重。

二、“受达赖集团的指使”。到底是何人指使?指使的内容是什么?与“爆炸”是否有关联?

三、既是“团伙”,怎么只有一个“头目”、一个“骨干”?是否还有其他成员?又作何处理?

四、爆炸物属“自制”,出自谁手?制于何时、何处?洛让顿珠一介农夫,又是文盲,从哪里学来的“自制技术”?炸药由谁提供?

五、怎么引爆的?是否“定时”?谁的设计?

六、洛让顿珠受阿安扎西“指挥”。一在甘孜,一在成都,策划于何地、何时?具体内容是什么?希望达到什么目的?(事发于省会中心广场,但爆炸力很小,为什么是这样?)

七、判词中有无“分裂国家”的具体内容?有何证据?

八、阿与洛让顿珠的关系。

2002年12月20日

洛让顿珠不上诉,一审宣判后高呼“阿安扎西活佛万岁”!为稳妥计,宁可把这个现象想得更复杂一些。他也不委托律师,这于他极为不利。经验告诉我们有可能看不到与洛让顿珠相关诉讼材料,于是商请力雄设法与当地联系,找到洛的家属,出面委托北京律师一道前往办案,起互相配合的作用。我已商得阎(如玉)、傅(可心)两位律师同意,受理洛案。力雄赞同。

2002年12月24日

收到阿安扎西叔父自仁鲁鲁寄来的委托书原件。当即电告力雄,请他抓紧到事务所办理正式手续,以便马上与二审法官联系,及时介入。

据力雄说,洛让顿珠的亲属都不敢出面替他委托律师,当地警方给人们的压力很大,都怕“连坐”。

2002年12月25日

上午,力雄分别到两个事务所办妥了委托手续。

下午二时,与二审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已将委托书原件和事务所受理阿案的公函传真给高院刑庭。王法官收到后,因传真件字迹模糊,立即电询李会更,核对“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张思之”名字,并审查了委托人自仁鲁鲁的身份和他与上诉人阿安扎西的关系。据此,辩护律师的资格应已确认有效而无疑义。

2002年12月26日

与会更商定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并电告承办法官,得到对方十分友善的答复

一、同意我们1月6日(周一)到高院阅卷的安排。他因有事公出福建,说万一6日以前不能赶回成都接待我们,也一定能作好安排,不误阅卷。

二、阿安扎西现仍关押在甘孜看守所。

三、甘孜不通火车。建议自备越野车前往,早8点出发,下午6点可到达首府康定;如碰上修路堵车,次日凌晨才能赶到。

四、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目前还没定。

把法官热情友好的态度传达给力雄,消解一些对司法现状的不佳印象。他答应设法找成都友人借越野车前往甘孜,眼下无绝对把握。

2002年12月27日

藏语翻译人选,是个难题。拟在北京佛教界选聘,为此电话征询王法官的意见。他答复说:阿安扎西是理塘人,满口土语,其他地区的藏人也弄不懂,在案子里作翻译,只懂藏语而不了解当地土话,未必胜任。他说他们办案就是在当地找翻译。他表示可以帮我们与当地联系;安排一个。

尽管我因过去吃过苦头,心中忐忑,但事已至此,也只能同意他的办法,没有理由怀疑他的善意。会更认为,王法官因我们对他的意见表示尊重,似乎也挺满意。

愿上帝保佑罢!——在这个环节上,我一筹莫展。

2002年12月28日

约力雄、萧瀚诸位在京瑞大厦的茶座最后商定我们的工作计划及去甘孜的具体安排。清茶一杯,漫谈讼案,居然有便衣五六人分布两处监视、窃听,做法又颇不高明,实难理解!

陪力雄来的一位藏族姑娘郑重地献我洁白哈达,她说:“谢谢一位汉族律师,肯为我们的藏族活佛辩护。”我已知肩上重担,一时无言,执手相握良久。

力雄细说了他在成都为我们提供的方便条件。他给人以“万事具备”的印象,提出今日在网上发布律师正式受理阿案并即将入川进行工作的消息。尽管我以为二审开庭前发布这类消息弊多利少,但又觉得不宜轻易阻挠。缺点无非是让对方多点准备时间,也无所谓。

2002年12月29日

跃刚来电,说已请友人在成都照顾我们,住行各项都有安排,让我放心。深情厚谊,促我努力!

至今没有与洛让顿珠的家属取得联系,心中不安,与如玉商定:如近日能以落实,请他即赴成都转甘孜与我们会合,分别会见当事人。小傅身体不好,可留成都阅卷。

2002年12月30日

记得1996年8月1日,草办理魏案的《断想》,非常无奈地写了八个大字:“天不难测,讼事难测。”六年过去,我依然停步不前,没有长进。某些讼事,依然“难测”!

上午9时,情势陡变。王法官打来电话,劈头问会更:你们北京律师签署的委托书,是不是12月18号?委托书上的日期明明白白,问得莫名其妙。接着法官交“底”说——阿安扎西先你们一日,17号,就自己委托了两个律师。他的律师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法律规定辩护人不能超过两个,本人的委托又先于亲属委托,你们不能再继续作辩护律师了。

句句流露出“权力”,但又处处没有根据!

蹊跷的是:6天以来,他与我们频频联系,从何时高院阅卷、如何乘车去甘孜会见,直至从哪里聘请藏语翻译,在各个主要环节上都有指导性的意见,一时让我十分感动。难道这是在作弄律师?或者,是在练习“演戏”?前两天还说是否开庭尚未决定,怎么一下子会有律师交上书面辩词呢?案卷不是已在二审合议庭手上么?他何时看的呢?能说这是“活见鬼”么?

为了解决问题,压下愤懑,草拟了一份致法官函,立即传真发去,全文如下

四川省高院刑一庭阿安扎西案合议庭:

上周五(27日),与王法官商定案中翻译人员的解决方案后,正整装待发,方才突得“阿安扎西已自己委托了两名律师,并已上交书面辩护词”的来电,意在否定我们的辩护人资格。个中苦衷,我们理解。但家属委托,法有明定,似又不便轻率取消。为求妥善解决之道,以利公正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拟按日前与王法官商定的行程安排,及时赶赴康定,专就“委托律师”问题征求阿安扎西本人的最终意见,并将结果报告你们。敬请复示。顺致敬意。

文未,我与会更签署。时为上午10时45分。

2002年12用31日

力雄问我,法院变卦,是不是因为网上发布了消息?我说不是,我告诉他我的猜想,可能是法官公出福建前夕,汇报阿案进展情况,谈到北京律师介入,院里作出的“决策”。

对此,我尽管有点“突然”,似也不该感到“意外”。这些年,徐文立颠覆案、魏京生颠覆案、江棋生煽动颠覆案,不是都有这种情况么?魏案之所以最后允准家属代聘的律师介入诉讼,是他们一再坚持的结果。

律师按规定完成了一切受理案件介入诉讼的手续,还能让人家轻轻松松地“阻拦”于门外。专横若是,如之奈何?真想请教以写《潜规则》而闻名海内外的吴思先生,中国律师遇到的这些,该归入哪类“规则”?因为我从《律师法》中得不到救助。

此刻只能静待人家的“复示”,焦燥无益。我明知前景凶多吉少。

2003年1月6日

按计划,今天上午该在四川省高院的阅卷室里翻阅阿案全卷了。然而现在却被“阻搁”于讼事之外。无奈之余,硬着头皮电询高院刑庭,问是否收到了我们七天前发去的传真。答复可谓天衣无缝:“办案的法官出差外地还没有回来。其他人都不了解情况。”可是合议庭的成员不是由三位法官另加一位书记员组成的么?传真件是否收到,怎么可能只有一个人知道?

曾有人问我什么是“正常”?戏答是:“不正常就是正常”。噢,人家的答复还是“正常”的!你惊怪什么?

2003年1月7日

司法局向事务所询问有关阿案的情况。问发此时,决非偶然,无疑是事出有因。

此前已有准备向他们作书面汇报。马上把《工作记录》按日程排列如实报去就是。本想再加一点请示:面对四川省高院的如此做法,可否请他们商请四川省司法厅与高院协调一下,不给律师工作添障碍,以利于维护当事人法定的权利?会更觉得会被认为“出难题”,作罢了。

2003年1月8日

报司法局的《工作记录》上午经由事务所转去。我预期也不会有信息反馈。只是我不能不深切地感到,目前执行的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所谓的“两结合”制度,未必能统率好这支队伍。实践证明: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一大一小、一强一弱的“两结合”,注定是“一个压着一个”,必要时是“吃掉”一个,而且必然是“大压小”“大吃小”。统观全局,谁能例外?哪有例外?人们抱怨律协不争气,腰杆不硬,试想:先天不足,直不起来,能不忍气?

20033年1月9日

再电四川省高院。传来的消息是:由副院长带队,全体合议庭成员已兵发甘孜,近日就地审理阿案。看来对30日传真件提出的要求自始就铁了心,“相应不理”了。

令人焦虑的是,虽已建议洛让顿珠家属委托我与如玉合办洛案的上诉审,但至今没有一点消息。力雄得到的情况依旧是唯恐避之不远,受到“牵连”,强权压人,应予谅解。急不得的,再等等罢。

2003年1月23日

外电报导,成都“爆炸案”又捕了4名嫌疑犯,不知是否确实?这与一审的认定岂不是大有出入?

2003年1月24日

终于盼到了洛让顿珠一位远房亲属寄来委托书,委托我与如玉为洛案辩护,来得太迟,未必会有作用,但还是立即发特快专递,呈四川高院的主审法官,要求明示阅卷时间。

估计不会有任何答复。但作为律师,力薄势单,又有什么良谋?我已是欲哭无泪了。

2003年1月26日

力雄电告,从网上得到消息,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只是没有何时执行的报导。

我不能确知洛让顿珠是不是冤魂。我不能确知活佛是否蒙受着冤狱。

然而我确知,现行的律师制度无助于救济这两位弱势个体,基本上也无力于推动司法公正。我也深切地体验到,律师执业环境的艰难,如从自身找原因,首先是《律师法》起了帮衬作用。人们有“修改”之议,不无道理。然而在我看来,时机尚未成熟,最好不要轻言修改——它哪里是“改”的问题,如不能推倒新立,律师执业状况不可能获得根本上的改善,律师制度不可能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发挥它应有的支柱作用!

2003年1月31日

洛让顿珠已于26日枪决。他走了。临刑前不知又呼了什么口号?阿安扎西关在牢里,熬着那不知何日是尽期的狱中岁月。

我呢?会用那洁白的哈达擦拭泪珠么?不,不能!面对着在民主、法治旗帜下做出的种种不堪的举动,徒有愤激或者伤感何益?我寄希望于获得为他们申诉的条件,《律师法》在这方面除了一句可以“代理”的空泛规定外,如何操作一片空白,只能自己设法寻找与创造了。案情重大,人命关天,心有疑点,能不排除?如其不然,还算律师?当代中国律师应是战士,岗位永远在一线。

一息尚存,我愿效力,阿门!

《律师与法制》2004.5 (主办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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