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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政务官退职任法人职务停领月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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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21日电)媒体报导政务官领月退职酬劳金,并出任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担任董事长或执行长,涉领双薪。台湾考试院澄清指出,政务官退职出任政府捐助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财团法人职务,停领月退金,没有领双薪等情事。

考试院代理秘书长蔡良文指出,部分媒体依监察院针对创立基金政府捐助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九十一年度接受政府委办及补助经费占该法人年度经费百分之五十以上财团法人为对象的调查案报导,但依法令规定,媒体认为可能涉“领双薪”等情事并不存在。

蔡良文表示,总统九十三年1月7日公布的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领受月退职酬劳金的政务人员,如任职政府捐助经费达法院设立登记的财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财团法人职务,停止领受月退职酬劳金的权利。

考试院表示,现行公务人员退休法对退休公务人员出任财团法人职务尚无规定,但九十二年9月考试院函请立法院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草案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支领或兼领月退休金人员,领受月退休金后出任政府捐助经费达法院设立登记财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财团法人职务,停止领受月退休金的权利。

考试院说,未来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草案经立法院通过后,对退休公务人员出任财团法人职务,即可有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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