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大款警察”林福久二审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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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辽宁省鞍山市原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因受贿、贪污及重婚等罪,于今年5月27日,在鞍山市中院一审时被判处死刑。林福久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院。7月27日上午,辽宁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式合法,因此驳回林福久的上诉,维持一审对其死刑的判决。

据新华网7月28日报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受贿、贪污、重婚案进行了终审宣判:林福久受贿、贪污、重婚罪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死刑的判决。

报导说,54岁的林福久为鞍山市原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有“大款警察”之称。经法院审理查明:林福久于1994年9月至2002年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受贿45起,受贿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30多万元,其中索贿33起,索贿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69万元。另外,贪污3起,贪污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1万元。同时,林福久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育有一子,构成了重婚罪。

本案一审经鞍山市中院审理于今年5月27日,法官以受贿罪判处林福久死刑,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林福久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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