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呜呼,“非法游行”罪!

傅国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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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讯】“非法游行”有罪,意味着这个国度存在着无罪的“合法游行”,而在公民的实际生活中到底有“合法游行”吗?然而,自从《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以来的十五年,我相信每一个心智健全、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们对此都会有切身的体会,我们几乎没有见过什么“合法游行”。9月3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两位农民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个别媒体的披露,此案才受到公众的一些关注。

这件事过去有十多天了,一想起两位农民仅仅因参与组织游行而获罪,将在铁窗中消磨一年半的时光,我就感到说不出的不安和哀痛。事情的缘起是金华市洪源村的村民对1993年以来政府征地补偿的发放标准很不满,为此他们要求进行“旧村改造”,并游行到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静坐示威。游行未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根据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然而,据报道,在2004年3月22日金华出现上述游行示威时,警察并没有予以“制止”、“解散”、“强行驱散”,而只是进行了“劝阻”、“规劝”,试图把问题纳入信访的轨道解决。

法庭指控两位农民“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对未经审批集会必须解散的命令拒不服从。”依据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很显然,警察没有按这一条款执行,两位被判刑的农民代表都是到4月6日才被逮捕的。两位农民被判刑的依据是“《刑法》第296条、第25条第一款、第61条的规定”,《刑法》第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农民未必就清楚这一条文,那么警察有没有在现场耐心、认真地告知了他们?如果没有,那就是警察的失职,难怪网上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会不会是他们有意布下“罗网”,让那些对烦琐的法律条文不熟悉的农民自陷于“罪”?

追根究底问题还是在于中国人到底有没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权利是不言而喻的,是任何警察、法庭所不能限制的。问题在于《集会游行示威法》,在实际上取消了公民这这一权利,“非法游行”罪的要害就在于只要不被批准,你的目标完全正确、正义在手、真理在握也没有用,而这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功能很简单,就是不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所以也就不会有什么“合法游行”。难怪网上有人不无愤怒地发出感叹:“中国执行得最好的法是《游行示威法》,最差的法是《宪法》。”如果把游行示威法叫做“不准游行示威法”的话,这句话无疑是准确的。呜呼,“非法游行”罪,这不是对宪法、对法治国家的嘲弄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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