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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保存法三读修正 由文建会专责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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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方旭台北十八日电)台立法院今三读通过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将文化资产管理维护事权统一,中央统一由文建会主管,解决目前多头马车问题;并修正多项管理维护法令,包括地方主管机关应作为而未执行保存工作时,中央主管机关将可依法代行处理。

此外,为避免过去因抗拒古迹指定,在短时间内拆毁古迹事件再度发生,条文也新增规定,凡进入古迹审查程序者,即为“暂定古迹”,甚至在尚未进入审查程序前,主管机关也得迳列为暂定古迹。审查期间暂定古迹视同古迹,应管理维护。审查期间以六个月为限,必要时得延长一次。

修正条文也一改过去古迹一律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管理维护规定;将相关管理维护权限回归古迹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公有古迹因管理维护衍生的收益,其一部分或全部得由管理机关作为古迹维护管理费用,不受国有财产法限制。公有及接受政府补助的私有古迹、历史建筑,则应适度开放大众参观,并得酌收费用。

此外,为利古迹及历史建筑再利用,三读修正条文 规定,有关古迹建筑、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 项,不受都市计划法、建筑法、消防法相关法规限制。 至于私有古迹遗址及其所定着的土地,免征房屋税及地 价税;因继承而移转者,也免征遗产税。

在相关罚责方面,如毁损文化资产,罚金额度将由 现行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一举提高为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未遂犯也纳入处罚范围。

这项修法也一统管理维护权责,除自然景观由农委会主管外,中央主管机关为文建会,地方则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主管。

为保存及活用文化资产,主管机关应主动普查或接受个人、团体提报文化资产,并依法定程序追查后列册追踪条文也明定,古迹如因故毁损,主要构造与建材仍存在者,应依原有形貌修复;并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计划,经主管机关核准后,采取适当的修复或再利用方式。

文化资产的指定、登录等重大事项,将由主管机关设相关审议委员会进行审查。文化资产人如对被认定为文化资产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得依法提请诉愿与行政诉讼。

此外,外国人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领土及领海范围内调查及发掘遗址遗址。至于发掘出土的古物,应由发掘者列册,送交主管机关指定古物保管机关保管。条文也新增,古物依珍贵稀有价值,分国宝、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私有国宝、重要古物所有人也得向公立古物保存相关机构申请专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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