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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部:若依工会法组教师工会 权益恐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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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嘉韵台北十八日电)台湾教育部今天下午表示,如果立法院通过工会法第四条,教师得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将有法律竞合问题,包括如工资、工时、退休、抚恤等规范都将受到冲击,现有权益恐将受损;教育部呼吁教师审慎考量,做出明智抉择。

立法院朝野协商工会法第四条已初步达成共识,预定以甲、乙、丙三案进行表决,不论通过甲或乙案,教师可依工会法组织工会,教师法及教师相关规定将配合修正。

一旦通过工会法修法,让教师可组织工会将造成的影响,教育部人事处长朱楠贤举例说,劳动基准法规定“有工作才有给付”,例如劳基法规定劳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但教师一星期只有二十五堂课,牵扯教师“实际工作时间”,与薪水给付问题。

朱楠贤又说,如果通过修法,教师将比照一般劳工,适用劳基法,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课税、保险、优退存款利率等,恐将变更,衍生法律竞合问题。

教育部常务次长吕木琳表示,如果立法院通过修法,让教师可组织工会,教育部将照立法院决议组成专案小组研究政策方向与配套措施,并修法探讨教师权益相关规定。

他说,教育部不反对教师组织工会,现行教师法已赋予教师结社权利,教师若可依工会法组织工会,未来劳资争议的主管机关将由劳工单位,而非教育部主政。

吕木琳说,教师具特殊专业性,与一般劳工不同,劳工单位是否考虑教育专业的特殊性质,值得考量,教育部呼吁教师审慎思考,做出明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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