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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正通过 国宅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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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舒棠台北四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国民住宅条例”,明定国宅社区管理维护与一般住宅社区相同,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令,各县市政府应在条例施行前,将既有国宅管理维护基金提拨该社区做为公共基金。

国宅条例订定时,为保障品质,明定由政府负责国宅社区管理维护工作。民国八十四年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公寓大厦由所有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参与自主管理后,有国宅承购人陈情,盼回归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取得社区管理及基金运用的自主权。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国宅条例,国宅承购人在居住满一年后可出售,且移转对象不再以具有国宅承购者为限,所以新国宅社区在配售一年后,因产权转移而与一般住宅社区无异。

各县市政府也多次反应,盼国宅社区管理维护工作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由社区自主管理,避免部分国宅社区居民过度仰赖政府,导致政府行政资源浪费及相关预算耗费。

这次修正重点包括,国宅社区的管理维护与一般住宅相同,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令。并使国宅的改建、增建及室内装修回归适用建筑法及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明定各县市政府应在条例修正施行前将既有国宅管理维护基金提拨该社区做为公共基金。未来国宅基金将由各县市政府国宅处(科)主管,改拨给社区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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