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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当起造人 得缴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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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惠珍╱高雄报导〕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增温,也增加地主与建商合建的意愿,不过地主与建商合建推案,如果是以子女当个案的起造人,小心可会被国税局课征一笔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官员表示,地主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地主应分得的房屋部分,即被视为是地主的“财产”,因此若是将该房屋以子女的名义登记为起造人,必须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的申报,否则将会遭国税局要求补税。

在南部地区最近即发生一件遭国税局要求补缴赠与税例子。一名地主以土地承租权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双方契约明订交换租赁权与房屋,并约定以该民众子女的名义为起造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经国税局以该房屋的评定现值,核定须补缴100多万元的赠与税。

这名地主对国税局的裁定不服,向高等与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济,依据遗赠税法规定,所谓“赠与”应指以自己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但因个人仅是与建设公司合建房屋,并未参与房屋兴建,根本没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赠与他人,即使有所谓的赠与行为,也应视为建设公司将房屋赠与其子女。

但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则是指出,这名地主的子女取得这些合建分配房屋的理由,显然是这位民众以土地承租权与建设公司合建房屋约定交换而来,既然换入的房屋是直接以子女作为起造人名义来取得,国税局依法可以向他课征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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