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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當起造人 得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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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惠珍╱高雄報導〕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增溫,也增加地主與建商合建的意願,不過地主與建商合建推案,如果是以子女當個案的起造人,小心可會被國稅局課徵一筆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地主應分得的房屋部分,即被視為是地主的「財產」,因此若是將該房屋以子女的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必須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的申報,否則將會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在南部地區最近即發生一件遭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例子。一名地主以土地承租權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契約明訂交換租賃權與房屋,並約定以該民眾子女的名義為起造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經國稅局以該房屋的評定現值,核定須補繳100多萬元的贈與稅。

這名地主對國稅局的裁定不服,向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依據遺贈稅法規定,所謂「贈與」應指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但因個人僅是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並未參與房屋興建,根本沒有「自己的財產」可以贈與他人,即使有所謂的贈與行為,也應視為建設公司將房屋贈與其子女。

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則是指出,這名地主的子女取得這些合建分配房屋的理由,顯然是這位民眾以土地承租權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約定交換而來,既然換入的房屋是直接以子女作為起造人名義來取得,國稅局依法可以向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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