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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增加免税额虚报扶养人数 台法院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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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九日电)住在台北市士林区的朱姓男子为求增加免税额度,将住在高雄市的三名未成年侄子女申报为扶养人,税捐机关以不符规定驳回,朱某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朱某的侄子女三人父母俱在,且有扶养能力,故驳回朱某的诉讼声请,但全案仍可上诉。

朱某在申报民国九十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将自己大哥的三名子女申报为受扶养对象,并检附家长切结书、村里长清寒证明等,因而增加的免税金额为新台币二十二万二千元,以朱某当年度申报税率计算,因此减省八万八千八百元的税款。

虽然朱某依税法规定检附相关文件,申报三位非居住同一户籍的侄子、女为受扶养人,税捐机关却以“非居住于同一户籍”、“不符法定扶养规定”等理由驳回免税申报,朱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全案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简易法庭审理,朱某陈述因大哥经商失败,致负债大于收入,三名侄子女确由其扶养无误,税捐机关所为已违反税法体恤人民善尽亲属抚养的美意。

法官审理认为,朱某大哥经商失败导致负债大于收入虽为事实,却能维持自身生活所需,且无申请国家社会救助,朱某大哥仍有扶养子女能力,须负起法定扶养义务。

判决指出,朱某若真有支付金钱帮助大哥扶养子女,应视为善良人性表现,但不能因此免却大哥的法定扶养义务,也不能因此享有免税优惠。税捐机关依法严格把关,坚守“税捐法律原则”,符合法律一致性并免除贪渎犯罪可能,于法并无不合,因此驳回朱某的诉讼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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