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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炸弹犯一审宣判 院检为自首认定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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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九日电)“白米炸弹犯”杨儒门在大台北地区放置爆裂物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审判决杨儒门七年六个月徒刑,不过合议庭法官认定杨儒门符合自首要件,与检方起诉的认定有出入,台北地检署将待收到判决后,研议提起上诉。

杨儒门因为不满国内稻米进口政策及营养午餐问题,自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连续犯下十多起“白米炸弹”案,其动机固然引起社会同情,但手段已触犯刑责,检方起诉时,衡量杨儒门动机,并未求刑,并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条,认为杨儒门“犯罪情状可悯恕”,建请法官酌予减刑。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制做爆裂物者,处死刑、无期徒刑,但法院今天只判杨儒门七年六个月,已属减刑,法院是根据杨儒门符合“自首”要件而减刑,并不认定杨儒门的犯行“其情可悯”,虽然最终都达到减刑效果,却引起院检争执。

台北地院认为,杨儒门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由其胞弟载送至台北市中正一分局“投案”时,警方第一时间以为“是来乱的”,根本不相信,后来杨儒门主动告诉警方,他有警方公布监视录影带画面里的外套,才渐被警方重视,经过比对影像内容后,警方才认定他涉嫌重大,符合自首要件的“在犯罪未发觉下主动到案”。

不过检方认为,自首除了必须在犯罪未发觉下到案外,更应衡量被告有无“受追诉之意”,杨儒门到案后,对犯行多所否认,直到检警拿出一只爆裂物残片上验出杨儒门的唾液DNA后,杨儒门才坦承犯罪,显然无意接受司法诉追,并无悔意,若是院方的看法成立,未来任何犯罪者只要闷声不响到警局,看警察不抓,日后再落网,都可辩称自己符合自首。

台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林邦梁表示,检方对刑度方面没有意见,但对“自首”认定上与院方有不同看法,检方将待收到院方判决后,研议是否提起上诉;杨儒门的律师则声称量刑过重,一定会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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