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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列举保费以纳税人本人 配偶与直系亲属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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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三日电)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以列举保险费扣除,不过,财政部表示,可列举保险费的适用对象,是以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为限。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根据现行税法,综所税可列举扣除的保险费,是指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列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费。就算有其他扶养亲属,也不能列举。

国税局指出,日前辖区内有一名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综所税时,列报扶养其他亲属的保险费新台币2万4000元,但遭国税局以不符合税法规定剔除。结果申请人主张稽征稽关既然准许他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则其他亲属的保险费也应一并认列,申请复查。

不过,国税局说,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的2前段明定,可列举扣除的对象,是以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为限,其他亲属的保费支出,都不在税法列示范围内,所以复查遭驳回。国税局也呼吁纳税义务人厘清观念以免误报,事后还遭稽征机关剔除补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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