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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修正董监酬劳金资讯揭露 明年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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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电)为加强公开发行公司给付董事、监察人酬劳金揭露,金管会修正相关规定,如公司营运有税后纯益,支付董事、监察人酬金占税后纯益比例高于同业平均,且税后纯益低于同业平均者等状况,除年报须揭露,证交所及柜买中心每年7月底将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布公司名称,明年起适用。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预计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及“公司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部分条文。

有关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副总经理酬金揭露,维持目前总额揭露方式,增加揭露各级距人数及合并报表内所有公司支付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各项酬金总额、各级距人数。

金管会表示,级距分五级,新台币200万元以下,依92年统计,这类上市柜家数约占71%;200万元到500万元占19%;500万元到1000万元占6.55%;1000万元到5000万元占3%;5000万元以上占0.19%。各项酬金包括车马费、房屋津贴、员工红利、报酬、酬劳。

需在公开观测站揭露公司名称的包括,如营运结果有税后纯益者,合并报表内所有公司支付予董事、监察人酬金占合并报表税后纯益比例高于同业平均,且合并报表税后纯益低于同业平均者。

营运结果属税后亏损者,公司支付每位董事、监察人平均酬金超过新台币100万元上者;当合并报表为税后纯损,合并报表内所有公司支付给每位董事、监察人平均酬金超过200万元以上者,也需在公开观测站公开公司名称。

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表示,如依民国92年资料,符合以上需公开的公司约占2成。

另外,公司在股东会讨论年度盈余分派案时,应一并说明最近2年度支付董事、监察人酬金总额占税后纯益比例的比较分析,也须在年报中揭露,并说明酬金相关给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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