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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案起诉20余被告 2被告具体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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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二十一日电)高雄地检署今天侦结高雄捷运泰劳滋扰案及高捷弊案,起诉二十余被告,其中以图利罪嫌起诉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前高捷副董事长陈敏贤等五人评决小组成员则依背信罪嫌起诉,但检方仅对方来进、郭耿华具体求刑五年六月、六年,其余被告则未被检察官具体求刑。

起诉被告包括:泰劳MUEANGJAN PHON(中文译名“朋”)、MEEMAK SARANYOO(中文译名“沙朗育”)、BOPRIBUN SUKSAN (中文译名“叔尚”)、KAEOKONEBAENG(中文译名“彬”);华磐公司总经理严世华、副总经理王彩碧(严世华妻子)、经理杨安琪、员工钟焕伟、史丰瑞、吴文宝、陈国安、李永遨(泰国籍)、陈瑞源(严世华朋友协助管理泰劳);前高捷公司副董事长陈敏贤、前总经理赖献玉、前总经理特别助理刘克强;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前高雄市劳工局长方来进、股长郭耿华、前高雄市捷运局长周礼良、高雄市都发局长吴孟德、前交通部主任秘书钟善藤。

其中,除方来进求处有期徒刑五年六月,郭耿华求处六年外,其余被告则仅由检察官向法官请求从重量刑。方来进、郭耿华都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图利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郭耿华受理泰劳陈情并获悉泰劳可能暴动风声,未向上呈报,另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

高雄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钟忠孝说,被告所涉法条自有规定刑期,承办检察官有五人分别侦办,每人见解不尽相同,大部分检察官都仅求处从重量刑,而不具体求刑,让法官有更大量刑空间。

陈哲男连续接受严世华夫妇招待前往泰国及韩国,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的图利罪“对于非主管或监督的事务,明知违背法令,利用职权机会或身份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被检察官依连续犯求处加重其刑。

至于捷运公办六标部分,检方则将当初担任“评决小组”成员的周礼良、吴孟德、钟善藤、陈敏贤、赖献玉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背信罪嫌,其中周礼良因犯罪时具有公务员身份,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前段的规定,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检察官认为,周礼良等五人为图利特定厂商,竟违背其受高雄市政府及高雄捷运公司委托其任务,未依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及精神办理六标工程的招、决标作业,任意变更开标顺序,泄露底价,致使特定厂商得标,排除其他厂商竞标,无法降低成本,致生损害于高雄市政府及高雄捷运公司的利益。

周礼良涉嫌收受陈敏贤的顾问费及住院慰问金,另涉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二条之一罪嫌,所得利益新台币七十六万四千元(扣除所得税五十六万四千元加上二十万元住院慰问金),应依同法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宣告没收。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背信罪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人于本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陈敏贤、赖献玉、刘克强还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背信罪,其中陈敏贤、刘克强另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业务侵占罪。

严世华、王彩碧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背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业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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