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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金融机构催收账款不得采取恐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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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五日电)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委外讨债公司催收账款,不过内政部警政署刑事局研究员谢宏满今天表示,不管债权人或是债务催收人,不得违反刑法和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规定,以恐吓手段向债务人取财。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费鸿泰(台北市)、赖士葆(台北市),上午召开记者会,一位李小姐说明被台新银行恐吓催收的遭遇。

她说,三年前向台新银行贷款新台币七十九万元买车,因为最近财务周转有困难,仅仅延迟还款数万元,日前七位彪形大汉,表明受台新银行委托当街扣车,还扬言不得报警,这七人还曾经到她女儿的补习班骚扰,让她非常恐慌。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副局长钟慧贞表示,银行委外催收合情合理,但是委外程序,债务与债权双方是否有误会,还需要再厘清。

费鸿泰认为钟慧贞的说词严重向财团倾斜,要求谢洪满说明,债务催收人可不可以当街恐吓、拦车、扬长而去?他说不可以,谢宏满初步判定,七位彪形大汉的行为,“应该是恐吓”。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官王德明说,动产担保交易法虽有明订,银行可向债务人催收,甚至可以申请假扣押,但是要有一定程序,特别是委外催收,因为有些业者会把债权卖断给催收公司,使债务人频频遭受骚扰,建议主管机关应该要求业者完善催收程序。

此外,台新银行要求李小姐一次付清剩余应还款项时,还须额外缴交扣车等法务费用三万五千元,以及八万元的提前清偿违约金,王德明表示,依据银行授信准则第九条明文规定,银行主动要求还款时,不得向客户收取提前违约金。

台新银行消费金融事业处资深副总经理黄秀华说,台新银行委请登记有案的华信应收账款财务管理公司,向债务人催收账款,催收公司真有不合法程序,站在司法立场,台新银行也没有办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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