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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金融機構催收帳款不得採取恐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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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五日電)越來越多金融機構委外討債公司催收帳款,不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研究員謝宏滿今天表示,不管債權人或是債務催收人,不得違反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以恐嚇手段向債務人取財。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費鴻泰(台北市)、賴士葆(台北市),上午召開記者會,一位李小姐說明被台新銀行恐嚇催收的遭遇。

她說,三年前向台新銀行貸款新台幣七十九萬元買車,因為最近財務周轉有困難,僅僅延遲還款數萬元,日前七位彪形大漢,表明受台新銀行委託當街扣車,還揚言不得報警,這七人還曾經到她女兒的補習班騷擾,讓她非常恐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銀行委外催收合情合理,但是委外程序,債務與債權雙方是否有誤會,還需要再釐清。

費鴻泰認為鍾慧貞的說詞嚴重向財團傾斜,要求謝洪滿說明,債務催收人可不可以當街恐嚇、攔車、揚長而去?他說不可以,謝宏滿初步判定,七位彪形大漢的行為,「應該是恐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王德明說,動產擔保交易法雖有明訂,銀行可向債務人催收,甚至可以申請假扣押,但是要有一定程序,特別是委外催收,因為有些業者會把債權賣斷給催收公司,使債務人頻頻遭受騷擾,建議主管機關應該要求業者完善催收程序。

此外,台新銀行要求李小姐一次付清剩餘應還款項時,還須額外繳交扣車等法務費用三萬五千元,以及八萬元的提前清償違約金,王德明表示,依據銀行授信準則第九條明文規定,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時,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違約金。

台新銀行消費金融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黃秀華說,台新銀行委請登記有案的華信應收帳款財務管理公司,向債務人催收帳款,催收公司真有不合法程序,站在司法立場,台新銀行也沒有辦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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