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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惜台湾 干净选举 (四)

台湾法务部反贿选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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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讯】二、买票

买票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选民的买票即投票行贿罪,一种是对团体机构的买票即对团体机构行贿罪。

◎对选民买票罪

‘王先生是公职选举候选人,为使自己能获高票当选,不惜使用银弹攻势,于四处拜访时,将装有百货公司面额新台币一千元的礼券信封交给选民,要求投他一票,于交付后被人当场扭获。’

在这个例子中,这位候选人王先生犯了对选民买票罪,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贿选型态。由于目前选举买票盛行,是败坏选风的最主要原因,这次修订“选罢法”时,特增订对选民买票罪的规定(原来仅于刑法中加以规范),提高罚金额度,并增设处罚预备犯及没收贿赂的规定,以遏止买票歪风。

什么是对选民买票罪

所谓对选民买票,就是“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
说明如后:

◎买票的人不限于候选人,候选人本人买票,当然成立犯罪,不是候选人,而替候选人买票也一样成立犯罪。

◎买票的方式除了将买票的代价(包括金钱、财物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交给选民固然构成买票罪,向选民表示要给好处,并且要求对方把票投给自己或特定的候选人,或者已经同选民讲好买票条件,虽然还未交付代价,都构成买票罪。

◎买票除约定投给某一特定的候选人外,约定不去投票,或故意去投无效票,同样构成买票罪。

◎这次“选罢法”的修正增列了处罚买票预备犯的规定,因此有意买票的人虽还在准备的阶段,还未向人买票就被查获,也是负预备买票的刑事责任,所有准备买票用的金钱、财物都要没收。

买票的处罚

◎依“选罢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四十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本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用以行求期约交付之贿赂,不问是否属于犯人,均没收之(适用于“选罢法”所列之各种公职人员选举)。

◎依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一万元以下罚金(适用于公职人员选举以外之其他法定政治上选举,如立法院正副院长、各级议会正副议长,代表会正副主席之选举等)。

自首减免条款

为鼓励买票者于犯罪后能勇于自新,并避免犯罪后时间相隔太久才出面自首,以致证据失落,查证困难,本次“选罢法”修订时特增订买票者于犯罪后六个月内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虽未自首但在侦查中坦白供认者,也减轻其刑的规定。

桩脚自保条款

买票乃选风败坏的主要因素,往往查察贿选仅查获候选人的助选桩脚买票,桩脚大多一肩承担,替候选人脱罪,而让买票的罪魁祸首逍遥法外,对于导正选风助益不大。为使侦查机关得以查到躲在幕后主导买票的候选人,及对有意买票贿选的候选人产生吓阻作用,本次“选罢法”特增订桩脚于买票后六个月内自首因而查获候选人为共犯者,免除其刑。以及在侦查中自白因而查获候选人为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的规定,由于桩脚可借此获得减免刑的保障,因此可称之为“桩脚自保条款”。

具体案例

‘邻长甲于县议员竞选期间,为帮助候选人乙能顺利当选,藉其身为邻长之便,以每票五百元,向邻内的选民三人买票,要他们投票支持候选人乙,三人虽未答应,但甲仍然留下买票现金及候选人乙的宣传品后离去’

这三个选民虽然没有答应投乙一票,但这个邻长已有贿选的行为,仍然要构成买票罪。
‘某候选人的妻子为了使丈夫能够当选,交给某邻长二万元作为桩脚费,要他去买烟酒、饮料、槟榔分送选民,以争取选民投票给她的丈夫。某邻长依约购买烟酒、饮料、槟榔挟带宣传单分送选民,要求投票支持。’

这些烟酒、饮料都是财物的一种,拿来分送选民要求投他一票,该候选人的妻子及邻长都犯了买票罪。

‘某候选人于竞选活动期间,在某种集会中到场,散发名片及分赠价值约二、三百元的时钟给与会的人,声称是纪念品,要求投票支持。’

时钟是一种财物,虽然声称是纪念品,实质上仍是贿赂,这个候选人的行为已构成买票罪。

‘某县议员当选人为竞选议长,于公告当选后宣誓就职前,用“绑票”手法,带着支持他的议员当选人出游,一切费用都由他负担,并允诺如果选上议长,将答谢每人二百万元,并先送前金一百万元,出游的议员均答应支持,而且收下前金。’

用旅游招待及前金后谢等方式,向有投票权的人买票,当然构成买票罪。

‘某公司董事长甲参加选举,公司职员某乙住于某社区,一日受甲指示携带现金代为向社区选民买票要求投票支持甲,乙于买票一星期后获悉买票会被判处五年以下重刑,心中大感恐慌,即向警察局自首,警察局查出甲是共犯,而将甲、乙二人一并移送检察官侦办。’

甲要求乙代为买票,构成买票罪,乙虽然有买票行为,但因在六个月内自首,而且也查出甲是共犯,依法应当免除其刑,因此检察官对甲起诉买票罪,对乙为不起诉的处分。

‘某甲是县议员候选人,想用买票贿选方式得到当选,请知道内情的亲戚乙从银行的账户提领新台币五百万元交给甲的助选员丙,丙正按照选民名册上人数点算现金,准备第二天交给桩脚分头向选民买票,因遭人检举而被检察官查获。’

甲虽然有意贿选,但买票的钱尚未送到他的桩脚手中,桩脚也未开始买票就被查获,因此构成买票罪的预备犯。乙、丙知情而参与其事,也都成立预备犯的共犯。(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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