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十三恐吓犯罪行径 不应被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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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八日电)笔名“杜十三”的作家黄人和电话恐吓行政院长谢长廷,引起外界有“英雄合理化”的不同角度评论。不过,从法律层面分析,民主社会对“治安”要求,是凌驾于意识型态之上;类似激作做为很可能招致仿效,如有不满可循正常管道陈情,恐吓行径绝不足取。

从“ 319 ”枪击案嫌犯陈义雄身份曝光,到“炸 弹客”杨儒门落网判刑,乃至这次的杜十三恐吓谢揆案 ,竟出现似是而非言论,例如以意识型态角度合理化犯罪者言行,或甚至质疑警方破案都是“另有考量”。

刑事警察局副局长高政昇以杜十三案恐谢揆一案为例,说明杜十三既自许为社会改革分子,对当政者不满,可透过正常管道陈情纾缓不满。退一步来说,民主国家对政治人物施政不满,可用选票制裁,不应诉诸暴力,任何犯罪行径都不应被政治化、合理化。

尤其,就“维护治安”角度,媒体言论如造成价值观混淆,会导致一些原本言行偏激者受到鼓舞进而仿效,如此一来,更恶化治安,根本不足取,也是值得社会各界反省检讨。

中央警察大学教授章光明也持相同看法,他举过去有老荣民向当时的总统李登辉泼洒红墨水的例子,说明固然让某些激进意识型态者的不满获得发泄,但对这样的行为绝对要予以谴责。

深入分析,民主社会中任何的理由都不能做为犯罪者合理化犯罪行为的借口,当然言论自由应该保障,但是底线在于不能逾越法令。更何况一些激进者鼓吹的“理想”,未必经社会大多数所共同认定。

至于有人认为这起恐吓案,由于被害人是高官,警 方才能在一周时间内迅速破案,法界人士强调,任何人都有免于恐惧自由,身为执法者,警方办案从来不问对象,进而从掌握证据认定犯罪事证,外界不宜动辄从意识型态、动机论的观点看待问题。

不少与警方办案的检察官认为,社会对“治安”的要求,如能凌驾于意识型态之上,才是民众所共同认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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