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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修正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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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电)为配合“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修正、审计准则公报第四十二号“公平价值衡量与揭露之查核”发布,并对近来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常见重大缺失,合理规范会计师应再加强注意事项,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会计师查核签证财报表规则”部分条文。

修正重点包括增订会计师于查核财务报表时,对重大性与查核风险考量,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四号规定办理,确保会计师在查核签证财务报表时已就各科目考量其重大性与查核风险。

另外,配合目前实务上公开发行公司多以电脑记账为主,修订受查者如以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会计师得视情况适度修改或调整应执行的查核程序,以符实况。

而配合审计准则公报第四十二号“公平价值衡量与揭露之查核”实施,增订会计师查核财务报表中须以公平价值表达或揭露的重要资产、负债及权益项目。配合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金融商品之会计处理准则”、第三十六号“金融商品之表达与揭露”及第三十五号“资产减损之会计处理准则”发布及针对近来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常见重大缺失,增列各科目相关的查核或分析性复核程序,提高会计师查核签证品质。

上述修正条文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即会计师受托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会计年度开始日在中华民国95年1月1日(含)之财务报表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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