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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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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為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二號「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發布,並對近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常見重大缺失,合理規範會計師應再加強注意事項,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確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已就各科目考量其重大性與查核風險。

另外,配合目前實務上公開發行公司多以電腦記帳為主,修訂受查者如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會計師得視情況適度修改或調整應執行的查核程序,以符實況。

而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二號「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實施,增訂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中須以公平價值表達或揭露的重要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及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發布及針對近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常見重大缺失,增列各科目相關的查核或分析性複核程序,提高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

上述修正條文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即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含)之財務報表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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