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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股份转换合并可以现金等作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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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命令,明定办理股份转换或合并,得以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对价。金管会表示,企业并购法已将合并对价,自股份扩大至现金或其他财产,以符合实务需要。金管会认为,金融机构不宜作限缩解释。

金管会发布命令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办理股份转换,得以现金作为对价,取得金融机构全部已发行股份。依现行作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股份转换,仅得以股份作为对价。但实务上,禁止以现金作为对价,并不具备合理性,反而造成并购障碍,经金管会讨论后,决议开放。

另外,命令规定,依金融机构合并法进行合并,存续机构或新设机构,得以股份、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换发消灭机构股东所持股份对价。

命令并规定,以上二种情形均应委请独立专家就换股比例或配发股东现金或其他财产合理性表示意见,并分别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机构合并法是企业并购法的特别法,有特别规定部分,应优先适用;未规定部分,可回归适用企业并购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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