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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股份轉換合併可以現金等作為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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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布命令,明定辦理股份轉換或合併,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金管會表示,企業併購法已將合併對價,自股份擴大至現金或其他財產,以符合實務需要。金管會認為,金融機構不宜作限縮解釋。

金管會發布命令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辦理股份轉換,得以現金作為對價,取得金融機構全部已發行股份。依現行作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股份轉換,僅得以股份作為對價。但實務上,禁止以現金作為對價,並不具備合理性,反而造成併購障礙,經金管會討論後,決議開放。

另外,命令規定,依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合併,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對價。

命令並規定,以上二種情形均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是企業併購法的特別法,有特別規定部分,應優先適用;未規定部分,可回歸適用企業併購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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