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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务员实施周休二日劳工 无补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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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三十日电)劳动基准法规定元月一日、二日为放假日,九十五年元月一日适逢周日,劳工元月三日是否可补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表示,若事业单位参考公务人员行事历,由于已将元月一、二日放假日挪移成周休二日,所以没有补假与放假问题。

根据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规定,劳工全年有十九天放假日,包括:开国纪念日、开国纪念日翌日、新年(正月初一至初三)、除夕等。

劳委会指出,若实施周休二日,工时满两周八十四小时劳工,元月一、二日没有被挪移到其他时间放假,则元月三日可补假,若已挪移到其他日期放假,则没有补假问题。

劳委会说,适用上述原则必须是星期天为劳资双方约定的例假日。

至于公务人员的放假情况,劳委会说,依人事行政局发布的日历表规定办理,国营事业劳工也比照公务人员行事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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