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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被害人报案 警察应即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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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七日电)台湾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未来性骚扰被害人直接向警察申诉时,警察机关应纪录;如果加害人有乘机亲吻、拥抱、摸臀、袭胸等行为,警察应即行调查,并依被害人的意愿移送司法机关。

内政部指出,为了维护社会大众人身安全,免于遭受性骚扰威胁,虽然“两性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及“社会秩序维护法”已针对职场、校园等场域订有防治条文,但还是有缺漏的地方,像公共场所发生性骚扰案,对被害人的保护还不够周全。

内政部表示,经妇女团体争取另立专法规范性骚扰的类似案件,政府已在今年二月五日公布“性骚扰防治法”,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依照母法规定,应订有施行细则,内政部也与相关机关研商后,提出“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并经上午部务会议通过后,函报行政院审议。

内政部说,“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条文共九条。性骚扰的定义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施行细则并课以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必须对下属遭受性骚扰情事时,采取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

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如果加害人不明,或不知加害人有无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者,警察机关应即行调查。如果有“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的行为者”,警察机关也应即行调查,并依被害人的意愿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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