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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电造舰 独立董事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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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梁世煌、黄美惠╱台北报导〕根据联电独立董事许士军表示,有关联电协助和舰建厂及检方所怀疑的联电技术无偿移转至和舰等事,这些事项并未在联电董事会中进行讨论,也未就相关讯息告知过独立董事,对此联电发言人刘启东认为,这可能是认知差距不同所造成的误会,联电将再与各董监事进行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许士军表示,有关联电董事长曹兴诚在日前公开声明中所指协助和舰建厂,以及检调所指联电技术及专利移转至和舰等事,在他到任之后,并未见到联电董事会中有任何讨论,联电亦未对他告知过任何相关资讯。

至于联电未告知独立董事有关协助和舰建厂的相关讯息,是否涉及刻意对独立董事隐瞒重大资讯?对此,许士军认为,独立董事的存在主要是监督公司营运政策上的事,有关经营团队与别的公司合作或是技术移转等较为敏感的细节,并不一定要全部向独立董事报告。

许士军指出,联电与和舰的案子,应该是公司经营团队在竞争策略上所负责的领域,在该案成熟之前,经营团队不可能就相关机密性的细节向独立董事揭露,以免曝光后造成经营团队不必要的困扰,因此他对联电就协助和舰建厂一事保持低调可以理解,但经营团队仍必须就全案负起成败的责任。

不过,许士军也认为,若是协助和舰建厂案已变成公司的政策而非酝酿中的个案,则联电在政策形成后未告知独立董事的行为,就公司向独立董事揭露资讯的机制而言,这恐怕还是一个“缺陷”。

中山大学企管系教授叶匡时则分析,董事会是受全体股东委托经营公司,假如曹兴诚以“个人”名义下令协助和舰建厂,完全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在公司治理上是有明显的瑕疵,因联电是以专利技术去“协助竞争者”;反之,若当时决议案已经董事会通过,在公司治理上就可站得住脚。

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裁杨民贤也表示,上市、柜公司对外投资,不论金额、投资地,依法都有严谨且明确规范,依据公司法,也须经由董事会同意;如果联电董事会依据公司长远经营考量,认为有必要以此协助和舰发展,且已照顾到公司及股东权益时,则联电有否违反公司治理,就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联电发言人刘启东昨天并未直接证实联电有无在董事会中讨论过该案,不过,他表示,许士军去年六月才接任联电独立董事,而和舰建厂在三年前就开始,因此,他认为许士军上述说法应该是时间认知上所造成的误会。

刘启东并表示,联电不止一次对外表明与和舰的友厂关系,“董事们对此不会不知情”,因此,他会再与联电董监事进行沟通,让董事会了解联电营运决策上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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