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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森铁意外再诉 求偿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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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余雪兰╱嘉市报导〕阿里山小火车事故发生二年余,先前消基会对林务局提出赔偿诉讼“告错对象”,全案重新到嘉义地方法院对嘉义林管处提出诉讼,昨天首度开庭,对于是否适用消保法的惩罚性赔偿及廿八人求偿约三亿元,双方出现严重歧见。

发生于九十二年3月1日的阿里山小火车事故,造成十七人死亡、二○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有死者家属及伤者共五十一人不愿意与林务局嘉义林管处和解,一起委托消基会在台北地方法院,向林务局提出赔偿诉讼,求偿金额共约五亿七千万余元。

林务局以阿里山森林铁路的营运人为“嘉义林区管理处”,主张求偿对象为“嘉义林管处”,结果一审即以“告错对象”而驳回,消基会不服上诉、再上诉,但都被驳回,最后才到嘉义地方法院对嘉义林管处提起诉讼。

由于前面三审拖了近二年的时间,廿三名原告已撤销告诉,和嘉义林管处和解,因此现在转到嘉义地方法院诉讼的原告只剩廿八人,包括三名死者的家属,原告求偿的金额从六百多万到四千一百多万元不等,共约三亿元。

昨天上午首度开庭,原告律师游开雄(亦为消基会副秘书长 )认为,嘉义林管处与伤者及罹难者家属和解的赔偿金额统一为死亡九百五十万元、重伤一百万元、轻伤四十万元这种齐头式的赔偿与实际状况不符,有失公允。

被告律师卢柏岑则表示,行政机关理赔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因此只能分为轻伤、重伤及死亡三种理赔标准;而原告求偿太高,且主张依消保法加一倍惩罚性赔偿,与嘉义林管处的理赔标准悬殊过大;并反驳原告指营运单位没有定期做好维护,有服务瑕疵的主张,强调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人为疏失,不适用消保法,但原告律师认为,既为消费纠纷就适用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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