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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退休金 月薪7.8万以下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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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昨日正式核释,7月1日以后依“劳工退休条例”所进行的年资结算,雇主因此发出的退休金,不论是直接发给劳工或是移入劳工的个人退休金专户,都属于退职所得,享有定额免税,根据估算,月薪7万8千元以下者,几乎都课不到税。

不过,虽然劳委会要求企业在7月1日以后才能进行年资结算,但已有企业在7月1日之前,将员工的年资结算,员工因此领取的报酬,是否也算退职所得?对此,财政部赋税署则表示,这种情形不算资遣,很多年资结算的人也没有达到退休条件,是否能视为退职所得,目前财政部赋税署无法确定。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游能渊指出,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1条规定,劳工于劳退条例施行后,仍服务于同一事业单位并选择适用劳退新制者,新制实施前的工作年资应予保留,至于保留年资的退休金,则由劳雇双方约定于劳退条例施行后结清,或等劳工退休时由雇主于30日内发给。

游能渊进一步指出,雇主根据劳退条例结清年资,而发给劳工保留年资的退休金,属于劳工的退职所得,因此,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计算定额免税额及课税所得额,由于“一次领取总额在15万6千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金额以下者,退职所得额为零”,因此,月薪7万8千元以下者,几乎都课不到退职所得。

游能渊并且表示,劳工结清年资之后,如果是将保留年资的退休金移入劳工保险局的个人退休金专户者,则在符合请领条件以前,不得领回,因此,在年资结清时尚无课税问题,等到劳工向劳工保险局领取时,再并同劳退新制退休金,依所得税法有关退职所得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此外,游能渊表示,根据劳退条例第24条规定,劳工年满60岁,工作年资满15年以上者,得请领月退休金,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应请领一次退休金,劳工依此规定领取退休金者,也必须根据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计算退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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