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83)

控告政府 规矩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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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讯】在纽约州要去法院告政府前,有很多程序需要完成。其实立法者设立那些程序就是要防止政府被过多地告进法院,而那些程序都有很短的时间限制,超过了求偿者的权力也就丧失了。

  笔者记得在上法学院时,教授曾经解释那些法律的来源。美国的法律大部分是从英国法律那里借来的。英国过去是君主制,皇帝永远是对的,故所有的法律制定都是针对臣民的,法律不容许臣民告皇帝。美国建国时,基于民主的原因,容许受到政府伤害的民众去法院告政府,但是设立很多时间限制,以减小政府被控告。笔者不是法律历史研究者,也没有考证过上面的故事,只是想说明在美国告政府也不是那么容易。

  今天介绍的案例,是说民众在告政府前,需在事件发生90天内向政府登记求偿通知(Notice of Claim)。如果没有这样做,民众告政府的权力可能丧失。

  本案的原告是一位母亲,她控告政府一些部门,因为那些部门没有及时把她儿子性侵犯她女儿的事件上报中央登记处。该母亲在告政府机关时,没有在事件发生的90天内向政府登记求偿通知(Notice of Claim),该母亲就去法院要求给她机会再向政府发出求偿通知,下级庭审和中级上诉法庭同意她的部分要求,给予她机会再向政府发出求偿通知。政府上诉至州最高上诉法院,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处理一个十分明显的荒谬案件时,不应该给予原告再次向政府发求偿通知的机会。

  在2000年,原告有四个孩子与其一起住,一个男孩和三个女孩,男孩与三个女孩同母异父。原告发现男孩有不正当行为对待其中一个女孩时,就告诉了女孩的儿科医生,同时也打电话给纽约州孩子受虐待的中央注册中心热线,该中心回答电话的人则称,原告的儿子在法律上对原告的女儿不需负责任。在2000年9月,原告把此事向其女儿学校的校长以及校心理医生报告,该心理医生把她介绍到外面的辅导疗所接受辅导,校长、医生和辅导疗所都没有向纽约州的孩子受虐待中央注册中心报告。

  一位不具名的第三者在2001年1月份向州受虐待中央注册中心报告,原告儿子有不正当行为对待其女儿的事情,该热线接受了其报告。该热线派了一位医生来原告的家里调查,发现不正当行为的事件是偶然,故不建议需要继续治疗。该医生也不认为事情已经严重到需要儿子负刑事责任,心理辅导就足够了。

  该女儿最终告诉母亲,她的兄长已经超过了不正当行为,他要她和另一小妹妹做不正当的性行为并且强奸她们。原告就起诉所有经手她儿子与女儿事情有关的政府机关,称如果这些官员及时上报州孩子受虐待的中央注册中心热线,将会及时防止其儿子继续侵犯其女儿,由于原告已经错过了告政府机关需发90天求偿通知的时间,原告就向法庭请求让她可以重发90天求偿通知,下级和中级法院也同意原告的部分要求。州最高上诉法院则推翻下面判决,认为当一个案子在表面上看已经是荒谬之时,法庭不应再给原告机会向政府发求偿通知。

  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的意见简要如下,被虐待的儿童在家事法第1012条中被定义为是一个儿童被其父母或其他对他有法律义务责任照顾的人虐待。在本案中的男孩即不是父母,也不是有法律义务责任照顾女孩的人,本案中的原告也明确排除她没有委托男孩去照顾这些女孩。我们拒绝采纳原告的说法,监护人(custodianship)在本法律解释上包括甚至是“十岁的兄弟”。

  虽然立法者的意愿,监护人可能包括同住在同一屋檐下的成年人或者少年,但是决不能被解释包括幼年的兄妹。我们的结论是有法律根据的。社会服务法第412条〔4〕条规定要18岁以上才能成立,所以说本案中的14岁男孩因为他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来照顾他的妹妹,故政府机关无需把资料报送给州政府注册热线。

  通常政府是不需要采取行动,当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受到另一兄妹的虐待。家长通常是需要采取行动的一方。本案原告并没有说她没有办法阻止她的十四岁男孩侵犯他的姐妹。法庭记录显示原告母亲是一家之主,她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她的女儿。

  由于本案中的被告,没有法律强制的责任来报告男孩性侵犯其妹妹的行为给州注册热线,故原告的状纸是没有胜诉的可能,在这种情形下,法庭应该否定原告的动议要求,再给机会向政府求偿通知。

  原案见Catherine G.V. county of Essx ,NY3d, (10/14/2004)。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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