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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修法 规范学术机构长期占有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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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嘉韵台北十日电)台湾国立台湾大学人类系自西元一九八零年挖掘卑南史前古物,长期保有古物二十多年,未依规定移转国立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保存;教育部表示将建请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修订相关条文规范,以免未来再有类似情况发生。

教育部指出,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中规定,采掘机构应于采得古物后六个月内,将采掘纪录、所得古物,连同报告书报送教育部核备,但台大至今未依照这项规定办理。

教育部表示,研究期限应视遗址规模、遗迹多寡、经费、发掘期限长短和难易程度等因素而定,以中国大陆为例,挖掘六个月内转移,三年内必须发表报告,美国则是五年至二十年。

教育部又表示,文资法也规定采掘所得的古物,由公立古物保管机构保管,但为学术研究需要,得准由原采掘的学术机构暂行保管,所谓“暂行保管”虽没有明确定义,但发掘单位不应以学术研究为名,长期不遵守主管机关的指示以及相关规定。

目前各古物发掘单位依现行文化资产保存法相关规定,申请古物采掘执照挖掘遗址,挖掘后却又不认为出土古物为古物,也不遵守相关规定,教育部将建请文建会重新修订文资法相关条文,或订定相关子法及罚则以为因应,以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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