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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正烟害防制法 长寿烟须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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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二十七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规定烟品、品牌名称及烟品容器加注的文字及标示,不得使用“淡烟”或“可能致人误认吸烟无害健康”之文字及标示;包括国人熟知的“长寿”、MILD SEVEN等香烟,在立法通过一年后必须改名。

为配合健保多元微调方案,这次“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也特别纳入烟品健康捐,将增加纸烟、烟丝、雪茄、及其他烟品每单位均增五百元,即每包烟由五元涨为十元。行政院长谢长廷并指示,未来烟品健康捐应依烟价比例征收,不再是齐头式平等。 草案第六条明定,烟品容器加注之文字及标示,不得使用“淡烟”、“低焦油”或“可能致人误认吸烟无害健康”或“危害轻微”之文字及标示。因此未来包括长寿烟、MILD SEVEN(七星淡烟)等,将面临改名。

为顺应全球烟品管制趋势,草案扩大管制烟品广告及赞助,包括杂志、网路、以采访报导介绍烟品方式宣传,或以烟品品牌名称为宣传,或举办演唱、体育、演讲会等公益活动之行销宣传均禁止。

此外禁烟场所扩大范围到大专院校,大众运输工具、计程车,游览车、视听歌唱业、资讯休闲业、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室内场所,及多人共用室内工作场所(办公大楼)等,除吸烟室外不得吸烟。

制造或输入业者违法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连续处罚,五年内经三次处罚者,并停止其制造或输入六个月至一年。广告业或传播媒体业违者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违反营业场所不得供应烟品,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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