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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赔偿量化 航空业者忧为全球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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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三日电)民航局已依照交通部指示,研商如何将航空公司与旅客纠纷赔偿量化,航空公司都觉得不可思议,并担心如果实施,恐将是全球的恶法。

今年农历年长荣航空班机因雾锁澳门机场,之后的安排处理令旅客不满,还发生旅客霸机事件;日前,立荣航空也因金门大雾,班机无法顺利起降,旅客要求赔偿,但航空公司提出的金额旅客无法接受,引起争议。

交通部长林陵三在部务会报中提出,每次航空公司与旅客有争议,最后似乎都会演变成航空公司与旅客讨价还价,实在有损形航空公司形象。

林陵三要求民航局应与航空公司、消费者团体代表,共同研商将纠纷赔偿量化,一旦纠纷发生时,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事实上,民航局在民国九十一年四月就发布了“民用航空乘客与航空器运送人运送纠纷调处办法”,办法中明列霸机处理及班机延误时,航空公司必要的处置。

这项调处办法中,延误时间的定义是国内航线延迟十五分钟以上,国际航线三十分钟以上,必要处置包括提供必要资讯、饮水及膳宿、御寒及医药用品、转乘或其他交通工具等,并未提金额赔偿,交通部要求的是明确订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金额标准。

航空公司对交通部的做法相当不以为然,并认为,目前国籍航空公司在飞机延误时,都已依照规定,提供必要的饮水或膳宿,优于国际上其他航空公司的做法,尤其在欧美很多国家,航空公司只要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班机延误,并没有责任为旅客提供任何安排。

业者指出,若因天候因素造成航空公司班机起降延迟,航空公司本身也是受害者,但台湾的航空业者通常基于服务考量,会尽可能提供旅客必要需求,但政府不应从行政上明确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的金额,何况部分旅客的要求常是无止境,将纠纷处理金额量化,可能带来更多困扰。

航空公司对赔偿一词无法认同,航空公司强调,如果是天候因素延误班机,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航空公司并没有错,无须赔偿旅客,有时提供金额,是做为旅客无法顺利搭机时的后续必要消费的支出。

国籍航空公司更担心,纠纷处理以金额量化后,飞行台湾的外籍航空公司可能视为风险因素,降低飞行意愿或是提高票价,对消费者并非有利。

民航局的态度也很无奈,主要是目前的调处办法,并无法有解决航空公司与旅客争议,虽然国际上由政府以行政命令要求订出航空公司与旅客间纠纷的赔偿依据,并无所闻,但任凭每次有纠纷总是吵吵闹闹,还不如一起来想个各方都可接受的折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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