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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劳基法未退休金不得扣押 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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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报导】(据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台湾劳基法没有像公务人员退休法一样,规定请领退休金的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担保,这是否违反宪法对平等权、财产权的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认为,这是立法者衡量两者性质差异和其他因素做成的不同规定,属于立法自由形成的范畴,并不违宪。

一名王姓男子在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工作多年,因为身体不适、申请自愿退休,不过,信用合作社以王姓男子还积欠社里1千多万为由,不愿意发放给王姓男子退休金500多万,王姓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确定,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虽然王姓男子主张劳动基准法没有规定劳工请领退休金的权利,不得让与、抵销、扣押或供担保,和公务人员退休法第14条相比,是差别待遇,违反宪法第7条、第15条平等权和财产权的保障,不过,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审理后认为,这并不违宪。

至于劳基法是否应该增订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或供担保的规定,大法官认为,这是属于立法者自由形成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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