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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勞基法未退休金不得扣押 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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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台灣勞基法沒有像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樣,規定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擔保,這是否違反憲法對平等權、財產權的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這是立法者衡量兩者性質差異和其他因素做成的不同規定,屬於立法自由形成的範疇,並不違憲。

一名王姓男子在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工作多年,因為身體不適、申請自願退休,不過,信用合作社以王姓男子還積欠社裡1千多萬為由,不願意發放給王姓男子退休金500多萬,王姓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敗訴確定,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雖然王姓男子主張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相比,是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平等權和財產權的保障,不過,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審理後認為,這並不違憲。

至於勞基法是否應該增訂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這是屬於立法者自由形成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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