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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宗教团体法 多数条文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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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宗教团体法草案,明确规范宗教社会团体的发起与宗教基金会筹设等程序。不过,对于宗教团体定义、主管机关、宗教法人财产、建筑物使用等多数条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协商。

  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下午并案审查行政院版“宗教团体法草案”、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黄昭顺(不分区)、亲民党籍立委沈智慧(台中市)“宗教团体法草案”以及民进党籍立委邱创进(彰化县)提出的“宗教法草案”四个版本。

  初审通过条文包括,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同级同类的宗教法人者,其名称不得相同,法案施行前,名称已相同者,不在此限;依法完成登记或设立的宗教团体,发给宗教法人登记证书及图记。

  宗教社会团体指以实践宗教信仰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的社会团体,分为全国、直辖市与县市二类;宗教社会团体筹设,应由发起人检具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名册等,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宗教社会团体经许可筹设后,应在六个月内召开发起人会议,三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

  宗教基金会指以特定金额的基金为设立基础,以推展宗教相关公益、慈善、教育、医疗及社会福利事业为目的所组成的团体;宗教基金会的筹设,应由捐助人检具申请书、章程,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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