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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院:不服裁定 检察官可循救济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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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九日电)台司法院今天傍晚强调,近日各界对法院分别裁准前太电财务长胡洪九、前博达董事长叶素菲交保,虽有不同意见,但做为当事人一造的检察官如有不服,法律上既设有救济机制,可循法定程序办理。

司法院表示,羁押的目的在确保追诉、审判、执行或预防被告的反复实施犯罪,这种强制处分除严重剥夺被告自由权,并对被告名誉及人格权造成极大不利影响,因此必须注意比例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不应以羁押作为弥补行政上境管可能缺失的手段。

司法院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对于所犯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明定在第一、二审延长羁押以三次为限,即是以此比例原则精神订定。

司法院说,相信法官会依现行法律规定,审酌被告所犯法条、犯罪情状及社会正义感情裁定,社会各界应本于审判独立精神,尊重法院裁定结果。

另外,司法院强调,被告经交保在外后,检察官如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一项各款所定得再执行羁押情形,也得检具相关具体资料向法院陈报,提供法院斟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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