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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户籍法第八条第一项未暂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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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日电)按捺指纹释宪声请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并未宣告户籍法第八条第一项条文应“暂时处分”;根据解释文,这项条文仅就年龄方面对人民取得国民身份证义务及权利,进行一般性规定,由于声请人未具体指陈如何侵害宪法保障权益,因此驳回“暂时处分”的声请。

解释文表示,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户籍法第八条规定,计有三项条文,分别包括第一项“人民年满十四岁者,应请领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申请发给;第二项“依前项请领国民身份证,应捺指纹并录存。但未满十四岁请领者,不予捺指纹,俟年满十四岁时,应补捺指纹并录存;第三项“请领国民身份证,不依前项规定捺指纹者,不予发给”。

解释文指出,国民身份证为人民身份重要识别依据,尚未持有或因故丧失持有国民身份证人民若不能依法取得,对社会生活将构成立即而重大不便。

因此,解释文认为,对今年七月一日起依法应请领或得申请国民身份证,或因正当理由申请补换发人民,有关机关仍应制发未改版的国民身份证或尽速拟定其他权宜措施。

今天的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曾有田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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